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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24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
划分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近年来,随着畜禽养殖业的发展,畜禽养殖产生的污染已经成为区域及农村面源污染的主要来源,严重影响广大群众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合理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和结构,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禽养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常山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生态养殖、资源利用、防治结合、减少污染”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县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通过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综合防治,推进生态化养殖,实现畜禽养殖排泄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二)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三)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促进畜禽养殖业健康安全生产相结合的原则;
(五)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重点区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严格划分标准,从严控制规模,提高准入门槛,加大污染综合防治。
(六)依法监管的原则。严格按照环保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区域控制制度,加强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的监管,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
三、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9号)、《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利用促进办法》(浙政令〔2010〕278号)、《关于进一步深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加快生态畜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环发〔2010〕26号)、《浙江省生猪养殖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浙环发〔2010〕30号)、《常山县域总体规划》、《常山县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常山县“十二五”环境保护规划》和《常山县“十二五”农业发展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四、区域划分方案
根据划分原则,我县畜禽养殖管理区域划分为禁养区、限养区、适养区三类,具体划分区域范围如下:
(一)禁养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1)芙蓉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常山港支流芳村溪上游,水库集雨面陆域,包括芳村镇东源村、横山路村、前姜村、新桥村、东岗村、前塘村,新昌乡泰安村、西源村。
(2)千家排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位于信江支流球川溪中游,水库集雨面陆域,包括球川镇原山岭村、金荷村。
(3)常山港饮用水源保护区:取水口上游3000米和下游500米之间,流域两侧1000米陆域,包括:金川街道上埠村、上蒋村,紫港街道大弄口村、枧头村、后坊村。
(4)日供水规模200吨以上的农村供水水源保护区范围。
2.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三衢石林风景名胜区、常山黄泥塘金钉子地质遗迹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
3.人口集中区域、敏感区域。城东新区;城市、乡镇建成区范围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4.工业区。包括绿色产业集聚区、新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及各乡镇工业区建成区范围。
5、水环境功能区。常山港除水源保护区范围外、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的两侧
6.交通干线。县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
7.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规定的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限养区
1.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外周边
2.城市、乡镇规划控制区范围及其常年主导风向上风向
3.常山县城东新区、绿色产业集聚区、新都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辉埠新区及各乡镇工业区规划控制区除禁养区外的范围。
4. 常山港除水源保护区范围外、虹桥溪、龙绕溪、南门溪、芳村溪的两侧
5. 县域范围内高速公路、国道、省道、铁路和城区通往AAA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公路两侧
6.现状环境质量已经无法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应当限制养殖总量的区域。
(三)适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