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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3〕2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常山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实行免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切实减轻人民群众丧葬负担,实现殡葬服务均等化,根据民政部《关于全面推行惠民殡葬政策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211号)、《浙江省殡葬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工作加快推进民政事业城乡一体化的意见》(浙政发〔2012〕4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全县范围内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实行免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常山县境内死亡并在县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事宜的下列人员,实行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
(一)具有常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
(二)在常山全日制学校就读非常山县户籍的学生;
(三)驻常部队现役军人;
(四)驻浙江省第三监狱公安民警;
(五)在常山县境内居住,与常山县范围内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履行期内),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金1年以上的外来务工人员;
(六)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
具有常山县户籍的城乡居民在外地死亡并在死亡地办理遗体火化事宜,但未享受死亡地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的,可享受常山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政策(费用由县殡仪馆按规定先行支付)。
二、免费项目
(一)殡葬基本服务项目。
1.遗体接运费300元(限常山县范围内使用普通车辆接运遗体,不足300元/次按实际发生额免费);
2.在县殡仪馆内遗体冷藏存放3天以内(含3天)的费用(60元/天),超出部分由丧属自理(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冷藏存放的费用全免);
3.遗体火化费330元(限使用普通火化炉火化遗体,对使用拣灰炉火化的,超出部分由丧属自理);
4.在县殡仪馆内骨灰寄存一年的费用120元(超出1年的费用由丧属自理)。
(二)重点救助对象,在免除殡葬基本服务项目费用的基础上,在县殡仪馆购买骨灰盒的,给予300元的减免;300元以内的(含)由县殡仪馆直接免费提供,300元以上部分由丧属自理。
常山县重点救助对象包括:
1.持有效期内《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常山县职工家庭特困证》的城乡低保、特困家庭成员;
2.持有效期内《重度残疾人(含二级以上)救助证》的残疾人;
3.持有《浙江省抚恤优待证》的重点优抚对象;
4.经组织部门认定的“三老”人员(建国前的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
5.市级以上劳动模范;
6.经公安部门确认的无名、无主遗体。
三、申请办理程序
符合上述规定的人员死亡后,经办人(指死者的直系亲属或监护人)凭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向县殡仪馆提出申请,填写《常山县殡葬基本服务项目免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二)亡者有效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亡者为集体户口的,携带集体户口卡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