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财综〔2014〕42号
常山县财政局 常山县物价局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浙财综〔2013〕11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取消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2月1日起,取消和免征物价等11个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费等1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同时,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314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3〕98号)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取消教育部门的招生电子档案制作费、公安部门的被收容教育人员生活费、水利部门的钱塘江辖区内河道取土管理费等3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上具体项目见附件1和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