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财政局文件
常财行〔2014〕98号
常山县财政局转发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各行政事业单位:
现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浙财行〔2014〕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2013-2014年党政机关出差和会议定点饭店具体名单详见网址(http://www.mof.gov.cn/pub/xingzhengsifa/zhengwuxinxi/gongzuotongzhi/201212/t20121231_723608.html)。
常山县财政局
2014年4月12日
加 急
浙江省财政厅文件
浙财行〔2014〕19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浙财行〔2014〕10号)出台后,部分市(县、区)和省级单位在执行中提出不少具体问题。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浙财行〔2014〕10号文件,经研究,现将《〈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2014年4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有关问题解答(一)
1.《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哪些?
《规定》第二条明确,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包括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和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规定》第三十六条明确,财政补助的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规定》第三十八条明确,各地之前制订的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同时废止。自2014年4月1日起全省统一执行新的差旅费管理规定。
2.外出考察能否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规定》第四条明确,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经批准开展确有实质内容的差旅活动、学习交流、考察调研,均不得委托旅行社等社会中介机构承办。
3.《规定》第七条、第十三条出差人员的级别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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