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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4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加强与规范我县地矿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县地矿管理工作,有效利用矿产资源,实现保护资源与保障发展相协调,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相统一,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生态家园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石灰石等矿山资源的综合管理
我县石灰石资源储量近50亿吨,规模居浙江省首位,尤其是石灰石氧化钙含量高达52-55%,是浙江省石灰石资源最丰富、品位最高的地区。我县应该充分并合理利用好资源优势,在保持矿业经济稳步快速发展的同时,切实做到和谐发展、科学发展。
对于石灰石等矿山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结合我县工业发展和民间使用等实际需要,严格控制矿山数量和在产矿山的生产规模。对拟新设矿山必须经过缜密的统筹规划,从严从紧控制矿山数量;资源开采总量以满足我县实际需求为原则,严格核定年生产规模。其中,用于工业生产的矿产品不得超过本县矿产品深加工所需要的矿石量,建筑用砂石(含砖瓦,下同)不得超过本县工程项目的需求量。
在领取采矿许可证时,采矿权人须书面承诺,若发生非批准超规模开采、矿石(含建筑用砂石)外运或矿山周边群众上访事件频发,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无条件地核减年开采量。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直接吊销采矿许可证。为提高矿产品深加工水平,探索矿产品开采许可与财政贡献率相挂钩机制,对开采企业单位矿产品上交税收、费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不予许可。同时,各矿山应加强地质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严格做到边开采边治理,实现绿色生态开发。
二、进一步规范矿业权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