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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金办〔2014〕30号
关于印发《金川街道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方案》的
通 知
各村:
《金川街道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方案》已经金川街道办事处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川街道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二○一四年六月三日
金川街道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实施方案
为了全面推进我街道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工作,进一步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查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市县文件精神,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整治范围
全街道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建设的建(构)筑物;未取得相关规划许可或未按照相关规划许可规定建设的建(构)筑物;违反公路、河道等有关法律法规建设的建(构)筑物。
二、工作目标
为了配合我县“无违建县”的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违法建筑整治工作,创造宜居的生活环境,建设独具特色的美丽乡村,根据《常山县违法建筑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对违法建筑的分类处置应当坚持应拆尽拆、应处尽处的原则,同时建立健全防范和查处违法建筑的长效管理机制,杜绝新的违法建设行为发生。
三、工作原则
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应拆尽拆、应处尽处原则。实行街道与部门联动拆违,既要有利于遏制当前违法行为,又要有利于今后长效管理。
二是坚持拆处同步原则。积极开展拆后建设处置工作,妥善处理建筑垃圾,要同步开展绿化复垦、设施设置等改造利用工作,将拆违工作转化为美化乡村环境、提高群众生活品质的工程。
三是坚持依法整治原则。严格依法办事,对整治重点和劝阻无效、顶风抢建的违法建筑坚决依法予以强拆。
四、工作重点
(一)以下违法建筑予以拆除:
1、
2、
(1)未经审批严重影响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和重点项目推进的;
(2)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相邻建筑安全的;
(3)位于高速公路、铁路、国(省、县)道沿线、城市出入口、城乡结合部、旅游风景区、集镇等重要节点上的;
(4)侵占重要公共设施用地及国有收储土地的;
(5)集体土地上不符合一户一宅的;
(6)非法占用耕地、造成恶劣影响的;
(7)其他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二)以下违法建筑可以暂缓拆除:
1、当事人为居住需要建设、且符合相关规划和一户一宅要求的;
2、应当拆除但不能拆除的(存在安全隐患必须拆除的除外)。
可以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由街道办事处研究提出,并在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属于上述第(二)项情形的,还应当报住建、国土、规划等部门共同认定。
(三)城市规划区内不属于上述规定应当拆除和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依法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县域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以及《常山县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补充意见》(常政发〔2014〕11号)上划定的范围(东至老常辉线、城东新区规划中纬二路、经十二路、经十五路;南至 320国道;西至205国道;北至杭金衢高速公路)内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按照房屋市场评估价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会同县住建局共同执行。
2、上述第1项范围以外集体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按照房屋重置价没收违法收入并处罚款,由街道办事处执行。罚款标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按照房屋重置价的6%执行。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集体土地上不属于第(一)、(二)条规定应当拆除和暂缓拆除的违法建筑,应当没收作价,并由街道办事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1、违法占地,符合建房条件且在规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标准内的,按下列标准收取没收折价款:
(1)占用耕地的,按占地面积每平方米 130-160元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