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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8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强化落实各项责任措施,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开展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林资发〔2011〕24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县级政府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通知》(浙政办发函〔2012〕112号)要求,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全县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主要内容
建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的责任单位为各乡镇(街道)、县林场(森然公司)、县油科所。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主要内容为:组织领导机构、森林面积和蓄积量增长率、生态公益林和森林村庄建设、林政资源管理、平安林区创建、森林消防、林权制度改革和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等,以及各责任单位在保护发展森林资源、确保上述指标稳步增长方面所做的具体工作措施情况。
二、全面落实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