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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4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农村改革,完善集体经济的实现形式及分配方式,确保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利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产资金资源管理的意见》、《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对村经济合作社全面资产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行科学量化资产,依法界定股权享受对象,合理设置股权,资产折股量化到人,抓好确权确股工作。力争在2014年内基本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全面完成,建成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到2017年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民自愿、民主决策原则。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实行“一村一策”、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改革工作的各个环节必须经过民主合法的程序。
(二)坚持“三个不变”、依法依规原则。严格区分土地资源和“非地”资产,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限于经营性的“非地”资产,耕地、林地等土地资源不得作为改革内容,依法依规遵从土地集体所有和农户承包经营等权属不变、非经审批土地用途不变、耕地数量和质量不变等“三个不变”的原则。
(三)坚持合理分配、股权明晰原则。村级集体资产产权制度改革,要确保资产量化的科学性。要以股权形式明晰各成员所拥有的资产量化份额,成员以享有股份经济合作社集体资产的份额参与管理和获取收益,股份不得提现。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方案(2014年11月15日前)。各村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拟定村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体政策规定和操作实施方案。在张榜公布、广泛征求社员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大会讨论。改制的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社员代表参加会议方为有效。所作决定,须经应到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须经应到社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报由所在乡镇(街道)审核批准并报县农业局备案。
(二)清产核资(2014年12月20日前)。要严格按照农业部、财政部《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办法》(农经发〔1998〕2号)和农业部《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产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农经发〔1998〕6号)的有关规定,全面核实集体资产家底,妥善处理债权债务,明确集体所有资产的权属关系。清产核资结果要经社员(代表)大会确认,报所在乡镇(街道)审核并备案。
(三)组织实施(2015年1月20日前)。按批准的改制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进行股权量化,落实股权设置,选举产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代表)大会的代表人选(股东代表人数一般为5—15户推选1人,但不得少于30人,人数与村民代表基本一致)。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四)资料整理(2015年 1月30日前)。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必须对改制工作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报表、《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并报所在县农业局农经站、乡镇(街道)备案。
四、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