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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1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4-2017年)
为持续推进我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逐步提升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通过能源结构调整、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业污染整治、产业布局和结构优化、城乡废气治理等措施,推进源头治理、综合防治,倡导和鼓励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构建政府引领、企业治污、市场配置、舆论监督、公众参与的大气污染防治新局面。通过四年时间的努力,全县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重污染天气大幅减少。到2017年,全县细颗粒物(PM2.5)浓度在2014年基础上下降15%以上。
二、重点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促进清洁能源发展
1.控制燃煤消费总量。制定煤炭消费总量控制方案,严格控制新、扩、改建项目的煤炭消费增长量,以总量定项目,以总量定产能。到2017年,力争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耗煤项目要实行煤炭减量替代,除热电联产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
2.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加快“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工作,逐步扩大禁燃区范围。2014年底前,启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创建工作;2015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基本建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燃区内不再审批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已建成的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要限期拆除或改用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管道煤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除用于集中供热的设施外,全面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
3.推动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煤改气(电)。制定工业园区集中供热方案,加快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鼓励发展以热电联产集中供热为主导的供热方式。新建工业园区要以热电联产企业为供热热源,不具备条件的,根据工业园区面积配备完善的集中供热系统。现有各类工业园区与工业集中区应实施热电联产或集中供热改造,将工业企业纳入集中供热范围。所有工业园区到2015年基本实现集中供热。到2017年,所有工业园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热网覆盖区域内分散燃煤锅炉全面淘汰。
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6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2017年底前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基本完成燃煤锅炉、窑炉的天然气改造任务,在供热供气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改用电或其他新能源。
4.发展清洁能源和洁净煤。制定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结合“十二五”天然气管网重点项目,加强加气站等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供气管网实现全覆盖。加快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再生能源利用,到2015年底前,可再生能源消费总量占全县能源消费总量的比重达到4%以上。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推进煤炭清洁化利用,洁净煤使用率达到90%以上。
5.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推广重点用能企业的节能行动。加快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加大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广力度,积极推进能源合同化管理。在农村地区推广使用型煤。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二)构建绿色交通,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省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严控新车和转入车辆环保准入(禁止国Ⅳ标准以下的车准入)。强化车辆登记、检测、维修、报废全过程管理。加快推进公交车、出租车、低速汽车升级换代,限制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集卡车在城市中心区域行驶,加快淘汰老旧汽车。2014年底前,全面建成机动车环保检测和监管体系,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全面实行“黄标车”区域限行;2014年淘汰黄标车150辆,2015年底前,全面淘汰“黄标车”。
2.提升燃油品质。2014年底前全面供应国Ⅳ标准的车用柴油,2015年底前全部供应国V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大力推广清洁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行业和政府机关要率先使用纯电动等新能源汽车,每年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中清洁能源汽车的比例达到30%以上,在用营运公交车每年完成清洁能源改造10%左右。
4.实施道路通畅工程。实施公交优先战略。加快建设以城市为核心的快速便捷的交通系统,优先发展大容量的城市公共交通,加强步行道、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倡导拼车、通勤班车出行。加强违章停车等交通秩序管理。改善居民步行、自行车出行环境,鼓励居民选择低碳、绿色出行方式;加快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至2015年底前完成公共自行车系统建设。不断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到2017年城市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不含步行)要达到30%以上。采取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加快推进ETC工程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促进道路畅通。探索机动车总量控制制度,有效抑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力争城市机动车总运行时间削减20%左右。
(三)深化污染减排,完善工业污染治理
1.推进脱硫脱硝工程。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2014年底前完成10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所有水泥回转窑完成烟气脱硝设施建设。2015年底前所有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或改造。
2015年底前所有火电机组(含热电,下同)完成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设施建设并投运,所有火电机组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应在2014年7月1日前达到《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规定的浓度限值。2017年底前,所有新建、在建火电机组必须采用烟气清洁排放技术,现有6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基本完成烟气清洁排放技术改造,达到燃气机组排放标准要求。
2.治理工业烟粉尘。按照国家标准规定期限完成火电、化工、水泥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项目烟粉尘提标改造。推进除尘技术升级改造,逐步实现电除尘器向布袋除尘器、电—布袋复合除尘器的改造。2014年底前,所有水泥行业要完成提标改造,所有矿山开采企业和钙产品加工企业必须采取有效的粉尘收集措施。2015年前,全县燃煤锅炉和工业窑炉基本完成除尘设施建设和改造,全面消除烟囱冒黑烟现象。继续推进辉埠工业园区轻钙行业环境整治和关停淘汰石灰立窑、石灰钙生产线,2015年6月底前实现整治目标。
3.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2015年底前,完成省、市下达的重点工程建设和重点污染源、重点行业的综合整治验收;2017年底前,完成化工、涂装、服装干洗、橡胶塑料制品、绝缘材料等主要行业的VOCs整治,基本建成VOCs污染防控体系,VOCs排放总量削减20%以上。加快推进油气回收治理,2014年底前,完成所有加油站、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确保油气回收装置稳定运行。
(四)调整产业结构,严格环境准入
1.严格产业准入。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建成区以外鼓励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锅炉项目建设。新建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锅炉的,必须满足总量控制条件。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者减量置换;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把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
2.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结合《常山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常山县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科学合理规划功能区整体布局;严格按照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加快实施“腾笼换鸟”和主城区“退二进三”,结合产业布局调整对城市建成区内化工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关停、改造或搬迁,推动工业项目向园区集中。严禁在市区及近郊新建除热电联产以外的燃煤电厂、建材、石化、化工等高污染项目。在人群密集区、自然保护区、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敏感区和其它重要生态功能区实行强制性保护,禁止新建VOCs污染企业,并逐步清理现有污染源。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建成区内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2017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全面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3.淘汰落后产能。2014年底前完成“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2017年底前,按照《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和县相关淘汰计划,全面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建立和完善落后产能退出机制,定期公告需淘汰的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设备、淘汰时限及企业名单,确保在指定时限前完成落后产能淘汰任务。
4.推行清洁生产。全面推行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及更新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推动企业实现技术进步升级。2015年底前基本完成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橡胶塑料制品、服装干洗、木业、绝缘材料、化纤等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底前,通过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全县化工、水泥、有色金属冶炼、服装干洗、木业、橡胶塑料制品、绝缘材料、化纤等行业的排污强度较2012年下降20%以上。推进非有机溶剂型涂料和农药等产品创新,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