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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1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河道疏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河道疏浚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河道疏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河道疏浚工作,加强河道的疏浚管理,维护河势稳定,确保行洪安全和河畅水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笫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疏浚清障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砂石资源是指经过审批的河道疏浚工程作业范围内可利用的砂石资源。河道砂石资源属国家所有,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开采或以租赁、招标、发包、拍卖、转让等方式违法同意他人开采及收取任何费用。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县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工作。
第三条 河道疏浚应遵循“以疏为主、疏围结合、降低水位、减少水患”的指导方针,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点、综合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并要符合河道整治规划、水利工程建设和防洪需要,确保河势稳定、河道畅通、堤防护岸安全。河道疏浚及砂石资源出让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全县河道疏浚工作,由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其中县级河道疏浚由县水利局组织实施,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下河道疏浚由乡镇(街道)负责具体实施,各行政村负责本村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五条 严格控制河道疏浚次数,同一条河流原则上1年内只能疏浚1次,且工期不得超过15天。饮用水水源地和旅游景区河段严格控制疏浚。在遇台风、大暴雨、河流水量大、水流急期间及在重大节假日前一周至假日末禁止疏浚。其它河段和时间的疏浚,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和河道防洪具体情况,提出河道疏浚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二章 规划
第六条 综合考虑河道防洪安全、淤积状况、砂石资源可利用率、县内砂石市场需求等因素,编制《常山县河道疏浚规划》,明确疏浚作业要求,提出相关安全措施,并制定河道疏浚年度计划。
第七条 河道疏浚年度计划由县水利局编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乡镇(街道)根据《常山县河道疏浚规划》,向县水利局提出申请,并委托具有水利设计资质单位编制疏浚方案。县水利局自收到疏浚方案10个工作日内会同国土、环保、林业等相关单位及乡镇(街道),进行现场踏勘并对疏浚方案进行技术审查。乡镇(街道)根据技术审查意见和要求,对疏浚方案进行修改后及时上报,县水利局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三章 管理
第八条 严把河道疏浚关,经调查确需组织疏浚的,应当由县水利局提出有关意见并报告县人民政府,其中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的工程需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的工程需报经县水利局同意后实施。对有综合效益的河道疏浚,实行公开出让,县水利局负责做好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的审查、日常监管和涉砂违法案件办理工作。对没有综合效益的河道,明确疏浚主体,县财政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各乡镇(街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做好政策处理,及时处置纠纷和信访案件,配合做好涉砂案件的查处;受县水利局委托,乡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内的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含本数)以上的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活动;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出让过程中违纪人员的查处;县公安局做好执法保障工作;县监管办做好监管工作。
第九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评估,由县水利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测绘、预算,出具报告,作为确定出让标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投标(竞买)的平等性,保护招标、投标或竞买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出让方式。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二)出让期限。河道疏浚工程砂石资源出让期限最长为15天,且不得擅自转让。因紧急状况或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在出让期内无条件中止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