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常安监〔2014〕31号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转发《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安监站、有关企业:
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浙安监管矿〔2014〕114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我局将依据通知精神进行督查。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11日
常山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4年9月11日印发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做好《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浙安监管矿〔2014〕114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义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4年6月20日公布并施行。为全面落实《规定》的各项要求,现就宣传贯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请你们督促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规定》传达到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要求矿山企业组织好学习、宣传贯彻。在2014年10月31日前,所有矿山企业要在地下矿山主井口、露天矿山主要出入口及主要办公区域,用醒目的宣传标牌,反映出本矿山对应的十条规定。
二、督促安全培训教育机构在相关的非煤矿山培训中,将《规定》作为重要培训内容,让每个矿山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掌握《规定》的相关要求。
三、督促矿山企业结合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生产标准化、落后设备及工艺的淘汰等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好《规定》各项要求。
附件: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7号)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十条规定
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
1.必须证照齐全有效,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健全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到位。
2.必须确保矿领导下井带班,全员培训合格,“三项岗位人员”持证上岗。
3.必须按规定设置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严禁独头开采。
4.必须建立机械通风系统,局部通风管理安全可靠。
5.必须配齐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
6.必须加强顶板管理和采空区监测、治理。
7.必须落实探放水制度,加强水害隐患治理。
8.必须确保提升、运输设备安全可靠,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未经检测检验合格的设备、材料。
9.必须落实爆破器材库和爆破作业安全管理。
10.必须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确保救援装备和物资配备及应急演练到位。
二、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