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省、市、县有关深化农村改革文件精神,依法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让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增强农村经济内生动力和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共同分享改革红利,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有关深化农村确权赋权改革的决策部署,以确权登记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核心,在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明晰所有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着力推进农村确权赋权改革,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的权属权能明晰化、配置机制市场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激活农村生产要素,增强“三农”发展活力,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努力建设美丽大桥、创造美好生活。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法办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房屋登记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进行办理,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相抵触,严格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做到“确实权、颁铁证”。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因村制宜,积极探索开展不同种类的试点,对中心村、山区村等不同类型以及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等不同类别的产权的确权进行分类推进,“一村一策”具体指导。
(三)尊重历史、扎实推进。对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结合当地实际,提交村民(代表)会议充分讨论形成书面决议,张榜公示,妥善处置;对存在争议和纠纷的,先依法调解,再予以确权登记颁证;对既无政策规定又无妥善办法解决的,暂时搁置,暂缓发证,确保平稳推进。
(四)公开公正,务求实效。整合工作环节,要高标准、严要求,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不回避矛盾,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最大限度解决遗留问题,要确保工作全面完成,做到依法依规收费,严禁搭车收费,切实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五)依靠群众,民主议事。发挥改革主体作用,要让广大农民充分享有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全过程公开、公正,切实解决好改革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努力做到户间矛盾不出组,组间矛盾不出村。
三、目标任务
用两年的时间,围绕“三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改革总目标,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完成全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房屋)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等“三权”确权、登记、颁(换)证工作。统筹推进逐步建立完善产权评估、产权流转、担保抵押、产权信托、收储融资、纠纷调处、风险防范、社会保障等现代农村产权服务体系,加快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努力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具体工作任务为:
(一)全面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根据省政府有关文件要求,坚持“扫尾”与“提升”并举,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要求,对二轮承包工作以来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再完善、再落实,指导抓好查漏补缺、整改落实,力争2014年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全覆盖,确保依法应签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依法应发权证的颁发率达到100%,基本实现农民承包地面积、四至、合同、权证“四到户”,实现证地、证户、证簿“三相符”;基本形成规范有序、流转顺畅、规模适度的土地流转机制,使农村土地承包制度进一步完善,权能进一步显化。
(二)全面推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的要求,以落实用益物权为方向,引导农民主动申请宅基地登记,按照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周密制订操作细则,加快推进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地籍调查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处理宅基地历史遗留问题,做到能发则发、应发尽发,确保2014年底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率达70%以上,2015年底实现全覆盖。同时,要把农房确权登记与“墙?院”整治提升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农房竣工验收与确权登记的规范体系,切实加快“墙?院”整治提升步伐。
(三)全面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以确权确股为基础,以赋权活权为重点,科学制定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及实施办法。在对村经济合作社全面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科学量化资产,依法界定股权享有对象,合理设置股权,将资产折股量化到个人,抓紧抓好确权确股工作。力争在2014年内全县基本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全面完成,并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
(四)积极推进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保护耕地、保护农民利益的底线和依法、自愿、有偿原则,继续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断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全面开展依法申请登记与发放流转土地经营权证工作,积极完善和推广土地流出农户社会保障制度、农地用途管护制度,因地制宜开展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探索建立配套的抵押担保登记办法、评估办法和抵押担保资产处置机制,争取2014年内60%适度规模经营主体予以确权登记颁证。
(五)积极开展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试点工作。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乡实际,研究制定《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管理办法》,明确相关责任,严把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管理,做到操作规范,程序合法。在落实相关管理措施的基础上,积极探索管理模式、创新举措,在试点过程中善于发现和应对问题和不足,总结好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