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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4〕16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关于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总工会等8部门联合下发的浙人社明电〔2014〕20号《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精神,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到位,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决定,从2014年12月10日至2015年2月5日,在全县组织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以下简称专项检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专项检查范围和内容
专项检查范围:使用农民工的各类用人单位,特别是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施工、加工制造、餐饮服务及其他中小型劳动密集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专项检查内容:检查用人单位按照工资支付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遵守最低工资规定及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情况;企业经营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情况等。
二、专项检查方法和步骤
专项检查采取自查和检查相结合的原则。检查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是普法宣传和自查阶段(2014年12月10日至12月17日)。通过新闻媒体,广泛深入宣传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意义,建筑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张贴和发放宣传品、举办劳动法律法规咨询宣传活动,普及《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他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增强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工资的自觉性,提高广大农民工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营造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良好法制环境。同时,各用人单位要对2014年工资支付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对存在的问题主动整改并接受检查。
二是执法检查阶段(2014年12月18日至2015年2月1日)。由县人力社保局、公安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教育局、国资办、市场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抽调人员组成联合执法检查组,集中力量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尤其对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及发生过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用人单位要逐户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