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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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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街道,县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衢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衢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政策的通知》(衢市人社险[2013]136号)及《常山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施办法》(常政发[2010]61号)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经县政府研究同意,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生活保障参保缴费手续后,可根据以下条件和要求申请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一)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同意后,按我县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一次性补缴15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费(含政府补贴)余额可抵缴其一次性补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后符合按月领取职工基本养老金待遇的,按缴费当年的待遇计发办法计发待遇,但不享受我县最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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