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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2015]15号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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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 [2015]15

 

新昌乡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

管理的通知

各行政村、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新昌乡农民私人建房土地审批和规划审批,贯彻执行《土地管理法》和《城乡规划法》,结合上级国土、规划部门相关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对我乡的农村私人建房管理进一步规范,现通知如下:

一、依法报批用地,规范审批程序

(一)严把建房条件。严格审查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农村村民建房的审批对象必须是符合建房条件的本村农民。人口按申请建房户在册常住人口计算,独生子女凭证按两人计算,非在册人口不计入农村建房人口数。严格控制并房,并入户必须是面积不够的少房户或无房户,并出户应先办理被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方可申请建房。

(二)规范审批程序。私人建房以户主身份向村委会提交建房申请(或口头申请)→村委会初审核实并收集相关材料(户主身份证、户口本人员复印、土地证复印、分家协议、转让协议或调剂协议、独生子女证复印等)→由村向乡规划、土地管理工作人员提出联合踏勘要求→乡规划选址、建房领导小组审核、公示及汇总申报材料→报上级部门审查、备案或审批→向建房户核发土地审批和规划行政许可。乡规定每个月1日为审批日,节假日或特殊情况延后,乡建房领导小组审核一次。村协管员必须在每个月的20日前上报所要求的报送材料,20日至30日规划、土地必须做好业务梳理、查漏补缺、公示、汇总等工作,确保每月按时提供审批材料。

(三)严控建房标准。农村村民建房用地面积应统筹兼顾主房、附房、阳台等用地,按下列标准确定:1、小户(13人)原址拆建、旧房不予保留的,不得超过95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85平方米2、中户(45人)原址拆建、旧房不予保留的,不得超过115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105平方米3、大户(6人以上)原址拆建、旧房不予保留的,不得超过140平方米;利用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地、新增建设用地的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加强批后管理,防止未批先建

(一)落实联防巡查机制。建立以乡镇政府为核心、村主职干部为主体的巡查机制。以分管领导为总指挥,业务干部为骨干,指导全乡建房管理的巡查。联防巡查实行属地管理,建立分片巡查、定村包干、严格考核的农村建房联合巡查机制,各村主职干部为辖区内村级层面第一负责人,各片长、驻村干部为乡级层面责任人,各自担负本村的巡查工作,预防农村村民建房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本辖区内发生违法建设情况,村主职干部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报乡分管领导及片长,分管领导、片长及业务干部、驻村干部必须在接到报告后一个工作日内赶到现场处置。报告及处置情况实行备案制,作为责任追究的依据。

(二)落实违法查处机制。业务干部及各村要认真执行政策,加强对群众的宣传引导,强化依法用地意识,加大对违反村镇建设规划、道路交通建设规划、私下买卖土地、未批先建、乱占滥用土地、乱搭滥建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制止未批先建、批少建多等违法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违法违章等突出问题。对违法抢建和不服从管理的建房户,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控制违法建设。

三、加强队伍建设,严肃工作纪律。

(一)建立服务队伍。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片长、业务干部及驻村干部等为成员的农村私人建房领导小组,各村也应建立相应的领导小组,负责农村私人建房日常管理。成立村规划土地协管员队伍,各村明确一名懂业务、素质高、负责任的村两委成员为村规划土地协管员,为各村建房户填写表格和梳理相关报送资料,及时劝阻和上报各类违章,并配合乡规划和土地工作人员做好其他业务,按实绩实行相应的考核,今后将制定和完善相应的考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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