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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5-0002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5〕2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分级诊疗工作实施方案(试行)
为加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工作,形成上下联动、资源共享、疾病诊治连续化管理的机制,最终实现“小病在社区、大病进医院、康复回社区”的就医格局,结合我县实际,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分级诊疗推进合理有序就医工作的试点意见》(浙政办发〔2014〕57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分级诊疗制度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4〕90号)精神,现就我县推行分级诊疗、双向转诊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以病人利益为导向,综合运用医疗、医保、价格等手段,形成有效的就诊分流机制,逐步建立完善基层首诊、双向转诊、分级诊疗的就医制度;构建长期稳定的县级公立医院与基层医疗机构、城市医院分工协作机制,形成科学合理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责任医生签约服务,完善预约诊疗服务机制,提升医疗服务便捷性和可及性;建立各级医疗机构之间的便捷转诊通道,控制县外转诊比例,力争2015年底前实现县域内就诊率达到90%左右的目标。
二、工作原则
(一)科学引导。以为病人提供合理、有效、便捷的医疗服务为导向,运用医保差别化支付、拉开价格差距、强化医疗机构间转诊服务平台建设等手段,引导病人合理有序就医。
(二)分级管理。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病人在基层医疗机构诊疗为主,急危重症、疑难疾病病人在医院诊疗,康复期的病人回基层医疗机构诊疗。
(三)专病专治。充分考虑医院专科、专病特色,提高转诊患者疾病诊治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资源共享。建立有效、畅通的转诊程序,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源共享和无缝衔接,并原则上实行检查结果通用。
三、主要内容
(一)实行县域内医疗机构首诊制
除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外,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含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应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民营医疗机构)首诊,由首诊医疗机构根据病情确定予以诊治,如需转诊,由首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县域内逐级上转、按需下转,原则上转县域外医院的需由县级医院转诊。
(二)健全差别化医保支付制度
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住院和重大疾病报销政策。对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按规定标准执行;对未经转诊自行到县域外医疗机构住院的,其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下降20个百分点。
以下三类特殊情况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标准可按经转诊到县域外医疗机构就诊相关规定执行:一是同类疾病后续治疗人员因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的,凭当年第一次转诊证明可直接选择原救治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治疗;二是长期居住在外地人员,凭暂住证、学生证或从业(就学)单位有效证明,可到所在地医疗机构直接就诊;三是临时外出急性起病人员,对参保人员在出差、旅游、探亲等临时外出时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第一、三类情况由患者或家属将相关材料提交给参保对象所在地的乡镇卫生院进行认定后,由社保部门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报销;第二类人员的认定由参保对象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认定和报销。
(三)合理设定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
严格执行浙江省各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省、市、县、乡镇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保持合理差距,引导患者分流就诊。
(四)建立双向转诊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