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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政发〔2015〕2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数字常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数字常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公共服务平台)是由县政府统一组织建设,以地理信息资源为基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的一个面向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公众的开放式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唯一性、权威性和公共性。目前,“数字常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已基本建成。为进一步加快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与推广应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数字城市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促进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应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2〕105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的重要意义
“数字常山”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是全面推进我县信息化建设的基础性工程,该公共服务平台建成后,能够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统一的空间定位与地理信息服务,实现地理信息资源的综合开发利用与共建共享,减少重复投入,切实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能级,提高我县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应急保障的能力和水平。
二、加强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工作的组织领导
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建立必要的协调管理机制,加强各部门、单位间的组织协调,促进地理信息的共享与交换,统筹协调解决好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与应用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应用、数据交换与共享、保密管理等各方面工作,着力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广泛应用。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会同县政府信息中心共同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作为公共服务平台的牵头建设和管理单位,负责公共服务平台的维护管理和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做好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更新、集成和分发服务工作;县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公共服务平台应用推广的引导,做好政府各部门及相关公共行业地理信息系统建设的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并在政策措施、共建共享等方面予以支持;县发改、财政、保密等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做好公共服务平台的推广应用工作。
三、强化信息化项目的引导与监管
县政府各部门、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建设政务信息系统或公众信息系统时,涉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应用的,都应在公共服务平台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建设,不得重复投入,也不得单独进行类似公共服务平台的开发建设;对于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信息系统要通过二次开发实现与公共服务平台的对接和互联互通,逐步统一;未开展相关信息系统建设的部门、单位,应加快自身信息化建设,做好与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的衔接,尽快启动本部门、本行业信息系统的开发建设工作。
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会同县政府信息中心加强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和地理信息数据共享交换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对公共服务平台和应用系统运行情况进行分析评估。县政府信息中心要统筹规划全县信息化建设,组织引导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基于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系统开发应用,进一步加强对财政投资建设的涉及地理空间信息化项目的审核,无特殊原因未基于公共服务平台进行方案设计的开发应用项目应不予审批,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功能类似的重复项目要及时撤销。县发改、财政部门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加强政府有关部门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资金预算、使用环节的监管,杜绝信息化项目的无序建设和重复投入。
四、加快基础地理信息资源建设
县城乡规划中心(测绘与地理信息局)要加快完成全县测绘基准的统一工作,建立基础地理信息定期更新和动态更新相结合的更新机制,不断完善和更新各类矢量地形、数字影像、地名地址以及与地理空间位置有关的信息数据,做好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升级工作,为公共服务平台提供现势性强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加强对各部门信息资源的集成整合,满足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对地理等相关信息的需求,不断提高基础地理信息资源获取与更新、交换数据集成整合以及数据优化等方面的能力。
五、推进地理信息数据的共享与交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