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
常安委〔2015〕3号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常山县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涉矿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常山县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5年7月22日
常山县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全面提升我县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保障水平,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要求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50个重点县(市、区)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办函〔2013〕83号)、《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安委办〔2015〕5号)和《衢州市安委办关于印发<衢州市矿山重点县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方案>》(衢市安办〔2015〕9号 )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16年底,我县矿山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信息化、科学化“五化”水平明显提高,矿山总量略有下降,防范一般事故的发生,坚决预防和遏制较大事故,完成矿山安全生产攻坚克难工作任务。
二、主要工作任务与完成时间
(一)全面加强矿山开采规范化建设
1.2015年底前,对纳入停产关闭的矿山,依法注销生产经营相关证照,切断供电电源,封闭矿区道路,做好关停矿山的相关警示标志等安全措施。
2.2015年起,新设普通建筑石料采矿权年生产规模不小于30万吨,出让年限不少于10年。
3.矿山总量按照矿产资源规划控制矿山企业总量。到2015年底,全县矿山总量23家左右(砖瓦页岩矿除外)。
4.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与安全设施设计方案,通过图纸的及时更新绘制,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的开采行为,使之符合设计要求;完善地下矿山企业的相关安全设施、设备,变定期性检测为日常性检测,确保在用设施、设备的完善。
5.至2015年底,各矿山企业配备或聘用工程技术人员,或者委托相关有资质单位提供安全技术服务,完善矿山在单体工程建设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作业规程的编制。
6.至2015年10月底,各矿山企业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和落实培训场所,负责矿山职工的安全教育培训,落实新进矿山作业员工及转岗员工的教育培训。
(二)全面加强安全标准化建设
1.矿山(含矿山附属的破碎加工机组)必须经有资质单位进行正规设计,确保按设计建设和生产。已有的破碎机组及附属设备纳入安全评价进行规范。
2.进一步规范矿山企业分台阶(分层)开采和中深孔爆破。
3.在现有生产矿山已全面达标的基础上,推动标准化达标升级;要求新建矿山在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6个月内进行达标创建。
(三)全面加强矿山开采机械化建设
1.矿山企业全部实行机械铲装和机械二次破碎。
2.2015年8月底前,矿山企业完成对破碎机组进行安全设施的设置及维护。
3.引导矿山企业对现有凿岩设备进行改造或更换,推广使用带捕尘设施的凿岩机,在日常作业中做好防尘、降尘措施。
(四)全面加强安全监管信息化建设
1.2015年8月底前,县安监局按照要求完善矿山基础数据库。
2.组织全县矿山安全监管人员和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国家安监总局举办的网络安全培训学院的培训。
3.2015年底,重点矿山企业建立视频监控系统;新建、改建、扩建矿山项目同步建设视频监控系统。
(五)全面加强矿山安全管理科学化建设
1.2015年底,矿山企业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技术服务,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签订的服务协议做好技术服务。
2.矿山企业新进职工必须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相当于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考核合格,由师傅传帮带3个月以上方可独立上岗。
3.2015年8月起,全部矿山企业确保在明显位置挂牌公告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危险危害因素、重大危险源、隐患排查治理和执法处罚等情况,保障职工安全生产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矿山企业的重点工作和要求
(一)露天矿山:
(1)运输道路及安全设施符合设计要求。
(2)主体采矿区域全面实行分台阶开采,采场要素符合设计。
(3)露天矿山采场外设备设施规范、运行良好,符合采场外安全生产整治要求。
(4)全面淘汰非法营运及报废车辆。
(5)全面淘汰露天矿山不分层的“一面坡”开采,严格限制分层开采的使用范围,分层开采只能用于无法修建道路的山坡式露天矿山的顶部区域,且最大开采高度不得超过50米。
(6)积极采用带除尘装置的自行式潜孔钻车,推广使用矿山工程车辆运输,优先使用大型铲装设备和运输车辆。
(7)二级破碎推广使用圆锥破碎机,尽量做到无人作业。
(二)地下矿山:
(1)提升运输系统及通风、排水、供电、应急逃生等系统,相关安全设施齐全有效。
(2)主要开拓运输巷道、行人巷道断面和支护形式符合设计要求。
(3)采矿方法、采矿工艺、采场要素符合设计要求,按设计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4)凿岩、铲装、提升运输、通风、排水、压风、供电等设备设施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5)全面淘汰KJ型、JKA型、XKT型提升绞车,淘汰用于提升人员的Φ1.2米以下、带式制动及JTK型提升绞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