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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粮局发布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评估考核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69号)关于“健全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和“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的要求,根据《粮食质量监管工作评估考核暂行办法》(国粮发〔2012〕55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4号)有关要求,我局决定对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落实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的有关情况进行评估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评内容
    各省(区、市)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重点工作开展情况。主要包括:
    (一)粮食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情况
    1.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落实情况。包括建立实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分级管理,督促粮食经营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考核评价体系,建立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等方面的情况。
    2.粮食风险管控能力建设情况。包括建立健全风险监测制度,建设监管信息平台,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事件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制定超标粮食处置办法以及执行粮食出入库检验、索证验收、建立质量档案等情况。
    3.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建设情况。包括机构建设、机构布局、能力提升、技术培训、经费落实以及按要求完成“十二五”项目实施和发挥监测机构的作用等情况。
    4.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情况。包括监管队伍建设、基层监管力量强化、落实监管执法装备和经费等情况。
    5.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制度建设情况。
    6.超标粮食处置长效机制建立情况。
    (二)粮食质量安全监测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1.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国家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和质量会检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26号)要求,开展国家级和省级收获粮食质量安全监测工作以及落实国家粮食质量会检工作情况,包括样品采集数量及代表性、监测内容及结果报送实效性、区域性质量异常粮食报告处置等情况;开展质量调查和品质测报工作情况。
    2.落实《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5〕55号)要求,开展国家层面、地方层面库存粮油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情况。
    3.本行政区域内各种性质的粮食,包括政策性成品粮和粮食部门认定(供应)的“放心粮油”“主食工程”“应急保障”等涉及民生工程的粮油食品的抽查情况。
    4.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粮食的收购处置监管情况。
    5.食品安全宣传周、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日等粮食质量安全宣传教育引导活动开展情况。
    (三)粮油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
    1.承担或参加粮油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制修订及标准验证情况。
    2.开展标准宣贯,提供技术服务,帮助农民和企业提高产品质量和管理水平情况等。
    (四)粮食质量安全信息报送情况。
    (五)监管工作成效。包括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及受到表彰或表扬情况。
    (六)“十二五”期间开展上述重点工作的概括总结情况。
    二、考评方法
    采取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自查考评,国家粮食局统一考评和现场抽查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其中,统一考评主要审核自查考评材料和相关文件;现场抽查考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等形式。
    三、先进个人考评
    我局将继续开展“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先进个人”的考评,考评范围为地方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从事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在职人员。每个省份原则上推荐1名,已获得省、部级以上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人员原则上不再参评。
    四、考评安排
    (一)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2015年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评估考核表》(见附件1)的要求,逐项进行自查考评;同时推荐1名先进个人,填写《2015年度全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见附件2),于2016年1月5日前将自查考评报告及附件1、2(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报送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二)国家粮食局根据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考评结果和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统一考评,并于2015年12月至2016年2月期间组织对部分地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现场抽查考评(具体时间和省份另行通知)。考评工作结束后,将根据考评结果对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五、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考评工作,按照“科学规范、客观公正”的原则,认真填写评估考核表,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
    (二)推荐先进个人要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
    (三)各地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探索建立科学的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考评机制,推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制的有效落实,进一步提高粮食质量安全监管水平。
联 系 人:李玥
联系电话:010-58523434
电子信箱:
gljzlc@126.com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11号 邮编:100037
收件单位: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  质量处
    
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chinagrain.gov.cn/n316640/n316903/c873449/content.html(编者按)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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