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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13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常山县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加强城乡规划和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优化项目布局,提高项目质量,加快项目落地,加强项目监管,切实做到项目决策有制度、实施有标准、检查有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建立常山县规划国土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组织机构
(一)联席会议由县长任召集人,常务副县长和分管规划、国土副县长任副召集人,联席会议的常设成员单位为县府办、规划中心、发改局、国土局、住建局、财政局、服务业办、城东新区管委会(城投公司),其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成员实行继任制,因换届、调任等原因离开的成员其继任人自然成为联席会议成员。与议题有关的县领导、部门、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规划中心,牵头负责日常管理、议题提交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县规划中心主要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县规划中心、国土局分管领导担任。
联席会议常设成员单位要在本单位指定一名分管局长任联络员,负责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日常联系工作。
二、联席会议主要职责
(一)审议范围。本县辖区范围内除工业项目以外需供地或改变规划的项目及其它需审议或审定的事项,必须提交联席会议集体审议。
项目主要包括:1、土地出让项目;2、公共建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3、土地收储、城市拆迁项目;4、行政审批后需作重大调整的项目;5、其它需审议的项目。
(二)审议内容。1、审查项目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导向、县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布局;2、审查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3、审查项目出让方案、条件,拟用地块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用地面积与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规模、建筑体量等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规定,功能布局是否合理;4、明确实施主体和资金筹措方案,协调解决项目进展中存在的相关问题;5、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环保、消防、交通组织、安全生产条件等相关要求;6、审查规划或土地用途须调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7、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三、联席会议工作规程
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一般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议题准备情况,向会议召集人提出申请,经召集人批准同意后召开。会议由召集人或委托副召集人召集。具体工作规程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