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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公告
2016年第11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
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令2015年第79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浙江省内(不含宁波)有意愿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都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领使用电子发票。
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系统(企业端)主要包括税控开票系统和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可以采用纳税人自建方式或委托第三方服务供应商搭建等方式。使用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需将电子发票数据传递给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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