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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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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13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5日

常山县镇级生活污水

处理设施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镇级污水处理管理工作,保障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集镇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浙江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镇级污水处理设施管理范围包括建制镇所在地以及纳入镇级污水处理系统的周边村组;设施主要包括污水处理站(厂)及其配套管网和泵站工程。

第三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为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管理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含在线监测监控设施)的建设、运行以及维护管理工作,制订运营维护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度,监督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工作,逐步提高本行政区域污水的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

第四条  县住建局为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指导以及镇级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不含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营维护监督,并负责定期开展镇级生活污水处理工作考核。

县环保局为镇级排污监管部门,负责对镇级生活污水设施投入使用后污染物的处理及排放情况、在线监测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监督管理。

第一章 建设要求

第五条  建制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实施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改建、截污纳管和雨污分流改造等工作,确保污水收集率、处理率和达标排放率等指标满足省、市相关要求。

第六条  镇级污水处理站(厂)建设处理工艺要达到环保部门相关要求,污水处理站(厂)关键部位应当安装水量、水质在线监测监控设备,并与市环保局智慧环保平台联网;镇级污水处理站(厂)周围应进行绿化;污水处理站(厂)设置明显的标识牌,公布污水处理站(厂)名称、规模、工艺、执行标准等相关信息;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牌。

第七条  镇级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送至县住建局、环保局备案。

第二章 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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