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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1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并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16日
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行政执法体制机制,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省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省编委办、省法制办、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编办发〔2015〕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七次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策部署,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职能为核心,以建立健全基层行政执法体系为重点,以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整合规范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力量配置为主要内容,全面推进城乡统筹的跨部门、跨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统一协调指挥机制,加快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行政执法体制,切实增强县乡政府治理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问题导向、重点突破。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当前行政执法中存在的职责交叉、重复执法、执法缺位等突出矛盾和问题,加快推进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执法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统一高效的基层行政执法体系。
2.坚持精简效能、权责一致。按照精干高效的要求,清理整顿和整合归并执法机构,调整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减少执法层级,落实执法责任,提升执法效能。按照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合理划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权限,实现政策制定、行政许可与监督处罚职能相对分开,监督处罚与技术检验职能相对分开。
3.坚持积极稳妥、分步推进。按照“总体设计、先易后难、分步实施、有序推进”的要求,加强改革总体规划和统筹协调,明确实施步骤和阶段目标,健全完善工作机制,确保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综合行政执法重点在乡镇(街道)发生频率较高、与人们群众日常生产生活密切、多头重复交叉执法问题比较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的城镇管理、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生态保护、民生事业等领域进行。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乡镇政府行使的除外)、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建筑业、房地产业、环境保护(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工商行政管理(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公安交通(人行道违法停车)、人防、土地和矿产资源、安全生产、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水行政、陆域渔政、林政、教育、商务、旅游、价格、体育管理、动物(犬类)等22个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调整后,常山县开展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内容包括:
1.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行使城乡规划(含风景名胜)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4.行使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5. 行使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和饮食服务行业违法排污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6.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7.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人行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8.行使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9.行使土地和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城区、集镇规划区内土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0.行使建筑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1.行使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2.行使水行政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节约用水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3.行使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4.行使陆域渔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捕渔破坏渔业资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5.行使教育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6.行使商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7.行使旅游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旅游合同保管、景区人数承载量管理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8.行使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烟花爆竹无仓储零售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19. 行使林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陆生野生动物保护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0.行使价格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明码标价、拍卖佣金、封闭区域价格信息发布、地图标注收费等方面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1.行使体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22.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犬类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
以上22个方面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原则上于2017年底前分步实施到位,并根据实施情况分批向社会公告划转的职权事项,划转的具体时间以县政府公告时间为准。同步调整公布有关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除职权划转前已经立案但未结案的以外,业务主管部门不得再行使已划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执法职权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决定一律无效。全省综合行政执法统一指导目录中暂未纳入的其他事项,争取2017年底前基本实施到位。
(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1.机构设置。
组建常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为县政府工作部门,负责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更名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挂牌,同时增挂县数字城管指挥中心牌子。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内设机构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开发区和乡镇(街道)按照“分步建立、确保重点”的原则设置派出机构,待条件成熟逐步实现派出机构全覆盖。派出机构名称统一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综合行政执法中队(分局),各中队(分局)以综合行政执法局的名义依法行使有关行政执法职权。
具体“三定”规定另行制定。
2.人员编制配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