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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2号)政策解读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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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6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印发,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4月14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决定从今年的4月份开始至明年的3月份,在全国开展为期1年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同时,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国家工商总局先后联合相关部委下发了P2P网络借贷、第三方支付等六个分领域的专项整治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21号)、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和全国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鼓励和保护真正有价值的互联网金融创新,整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防范风险,建立监管长效机制,促进我省互联网金融规范有序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浙江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二、政策措施
  《通知》共分为六个部分。
  一是提出了全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的工作目标和“打击非法、保护合法”“积极稳妥、有序化解”“明确分工、强化协作”“远近结合、边整边改”的原则。
  二是明确把P2P网络借贷和股权众筹业务、通过互联网开展资产管理及跨界从事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业务、互联网金融领域广告等行为作为重点整治对象,并提出工作要求。
  三是要求综合运用各类整治措施,提高整治效果,包括严格准入管理、强化资金监测、建立举报和“重奖重罚”制度、加大整治不正当竞争工作力度、加强内控管理、用好技术手段等措施。
  四是要求省级统筹、属地组织、条块结合、共同负责,加强组织协调,落实主体责任。
  五是要求通过开展摸底排查、实施清理整顿、督查和评估、验收和总结等方式,稳步推进各项整治工作。
  六是要求完善规章制度、加强风险监测、完善行业自律、加强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做好组织保障,建立长效机制。
  三、适用范围、期限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浙江省行政区域内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本《通知》适用期限为发布之日开始至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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