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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69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依法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的通告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保护我县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依法严厉打击涉矿违法行为的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未取得矿产资源开采或加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文件,擅自开采、加工矿产资源。
二、凡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进行非法采矿的单位、个人或其他组织,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采矿和加工行为,主动到县国土资源局上报非法采矿的开采时间,以及开采或加工地点和销售、收入情况,并且拆除非法采矿区内的建筑物和开采、加工设备。逾期未执行的,依法查处,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对非法采矿和加工造成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破坏且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