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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6〕20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0月30日
常山县城镇住宅小区
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理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体制机制,合理有效使用学前教育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出让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30号》、《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浙教学前〔2016〕82号)、《衢州市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1〕183号)文件,以及教育部、省、市发展学前教育第二轮三年行动计划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山县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常山县域范围内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 县发改、国土、规划、住建、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第四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教育设施布点规划,县规划、教育、发改、国土、住建等部门,要根据我县城市总体规划、县域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和学前教育发展的实际,编制我县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也可结合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一并编制。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应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人口进行测算,规划预留出学前教育用地。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或者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时要落实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的相关内容,结合住宅小区规划合理布局。
第五条 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项目建设基本程序,按项目隶属关系报发改部门审批或者备案。
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和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及相关建设标准,发改部门在项目审批时应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建设标准。规划部门在出具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要求等内容。国土部门根据规划意见,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安排好配套幼儿园用地,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对于在出让土地建设配套幼儿园的,国土部门应根据出让宗地规划设计条件,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的相关要求列入土地出让方案,并在土地出让文件中予以明确;土地出让成交后,应把配套幼儿园建设的有关要求在土地出让合同中进行约定;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的,应协助教育部门签订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交付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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