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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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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22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常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27日

 

常山县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推动全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长期、均衡、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计划生育公益金(以下简称公益金)是政府设立的用于扶助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公益性资金。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可根据需要建立公益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生育管理属本县的公民(受委托管理的除外)。

第二章  公益金筹集和使用

第四条  公益金的主要来源:

(一)每年所需资金县财政按实列入县计生主管部门次年年度预算,专款专用;

(二)社会各界(包括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助;

(三)公益金利息收入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五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及标准

(一)独生子女意外死亡且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一次性慰问金3000元;

(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符合我省辅助生育条件的家庭,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医疗机构中的诊疗服务自付费用部分,夫妇累计补助最高标准不超过5万元;

(三)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女方在年满49周岁后,依法收养子女的,自2016年1月1日以后,按户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四)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其父母以个体工商户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自2016年1月1日以后,对其个人缴费部分补贴30%;

(五)独生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给予一次性补助3000元;

(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妻子已年满50周岁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元;

(七)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双农独女户,其女儿达到县级及以上省级重点中学指令性计划录取分数线升入高中的,给予一次性补助500元;

(八)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一方或双方发生意外死亡且最大子女未满18周岁的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2000或3000元补助;

(九)从事计划生育的工作者因公发生意外伤残或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2000或3000元;

(十)其他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会同县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并予以补助。

第六条  公益金补助对象应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行为。

第三章  公益金申报、审批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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