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0-2017-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7〕3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4月7日
常山县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实施办法
为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推进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改造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61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改造范围
城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排查存在安全隐患并经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鉴定为D级的危旧房屋。
二、改造原则
1.业主主体,政府引导。全体业主为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的责任主体,应当主动参与、积极配合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政府按照分类治理、突出重点、解危优先的原则,积极引导、统筹推进城区危旧房屋治理改造工作。街道(社区)、相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引导,宣传发动,按照群众自愿,通过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竞争性投票决定先行改造的楼幢,成熟一幢,改造一幢。
2.统一规划,统筹配置。充分发挥规划的引导调控作用,根据各片区治理改造实际情况,分类编制规划,统筹配置各类资源。
(3)公开公正,规范操作。通过张榜公示等方式,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实行阳光操作;规范操作程序,全过程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改造方式
城区范围内的D级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可以在以下两种改造方式中任选一种,但同一楼幢产权所有人的改造协议签约率需达到95%以上,否则协议不生效,需另行组织签约。
(一)产权置换
1.经审核同意改造的楼幢,产权所有人经与所属街道办事处协商一致,签订改造协议,搬离清空房屋后,可置换县城区范围内(老城区、城东新区)的安置房。
2.产权置换安置房总层数为11层以上高层房屋的,置换面积可在原危旧房屋面积基础上上浮15%;产权置换安置房总层数为6层以上、11层及以下高层房屋的,置换面积可在原危旧房屋面积基础上上浮10%;产权置换安置房总层数为6层及以下多层房屋的,按原危旧房屋面积等面积置换。结合提供产权置换房源实际套型就近上靠置换。
3.危旧房屋价值以市场评估价确定,置换安置房屋价值以市场价确定。产权置换结算时,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承担安置房屋的建安成本(危旧房屋价值减去房屋建安成本进行结算)。
4.产权置换时,置换安置房屋面积等同于危旧房屋产权面积部分按政府指导价结算;允许上浮比例范围内面积按房屋建安成本价结算;超过允许上浮比例的面积按市场价结算。
5.安置房屋政府指导价按安置地段同类房屋市场价下浮30%确定;房屋建安成本价确定为每平方米1500元。
6.危旧房屋有储藏室的,产权置换时提供等面积的储藏室并不再结算差价;危旧房屋储藏室面积大于产权置换提供的储藏室面积,超出的面积按市场评估价补差;危旧房屋没有储藏室的或储藏室面积小于产权置换提供的储藏室面积的,由危旧房屋产权人按每平方米1500元购买或补差;车位、车库由危旧房屋产权人按安置地同类产品市场价的70%购买或结算补差。
(二)房票安置
经审核同意改造的楼幢,产权所有人经与所属街道办事处协商一致,签订改造协议, 搬离清空房屋后,领取房票,凭申领的房票在规定期限内购买县城区范围内的新建存量商品房,房票价值为危旧房屋市场评估价减去房屋建安成本。
四、产权置换选房规定
协议生效后,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按交付危旧房屋钥匙时间先后顺序领取安置房屋选房序号。危旧房屋产权所有人必须按通知规定的时间、地点按选房序号选房,不能及时到达的可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选房。对既不按规定时间来选房又不书面委托他人代为选房的,视为放弃按选房序号选房的权利。
五、临时过渡补助及签约、腾空搬迁奖励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