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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01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8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
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暂行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17日
常山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有效挖掘、保护和发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价值,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利用,促进我县农业经济持续繁荣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文化遗产是指我县人民与其所处环境长期协同发展中,创造并传承至今的独特的农业生产系统,具有丰富的农业生物多样性、传统知识与技术体系和独特的生态与文化景观。
第三条 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工作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贯彻保护为主、拯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县政府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主体。县政府成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农业、农办、发改、财政、旅委、文广新、市场监管、林业、水利、住建、国土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县农业局)。
第五条 各部门应当宣传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及其保护工作,加强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培养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研究、传承等专门人才,支持传承人和传承单位开展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活动。
第六条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协会、社会团体、研究机构、大专院校、事业单位和个人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申报和保护
第七条 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申报,由县人民政府通过省农业厅向农业部提出申报。
第八条 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对各上报的候选项目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在政府网上公示。
第九条 县政府在遗产获得认定后3个月内在遗产核心区域设立醒目标志(标志内容为“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字样、“中国重要农业文化遗产标识”和遗产的相关说明)。
第十条 制定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计划,采取相应的具体措施进行保护。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用文字、音像、图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同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科技培训班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
(四)传播:利用旅游观光、名俗节日、展览、观摩、培训、专业性研讨等形式,通过大宗传媒的宣传,加深公众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保证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得到保存、传承、发展和创新,保护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传承人,尤其要防止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滥用。
第十一条 建立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实行分级保护。
(一)推动濒危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抢救、保护与传承;
(二)加强公众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同感,提高对重要农业文化遗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