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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8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常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
2016年12月23日
常山县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社会救助制度,规范临时救助,全面开展救急难工作,及时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号)、《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民政部关于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民发〔2015〕104号)及《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浙政发〔2015〕3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第三条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县户籍人口,持有常山县居住证并在我县工作的人口,以及困难发生在我县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家庭对象是指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故,或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遭遇其他特殊困难的家庭。
个人对象是指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赔付的)、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获得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
对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救助。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公共事件,需要开展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以及属于疾病应急救助范围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确保求助有门,使符合条件的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都能得到相应的救助。
(二)救助及时。坚持早发现、早救助、早干预,发挥救急难作用,及时帮助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摆脱临时困难。
(三)水平适度。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实行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相结合,保障困难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基本生活。
(四)公开公正。确保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临时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所需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筹集为辅。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县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列入年度同级财政预算。临时救助资金随我县经济社会发展而逐步增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六条 临时救助范围和标准
(一)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在扣除各种医疗保险、医疗救助部分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因个人负担的医疗费数额较大,直接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二)因火灾等突发性事件造成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由县民政部门参照城乡低保标准,按照救助人口一次性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的基本生活救助金;因火灾造成家庭居住房屋及财产部分损毁的,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视困难程度,按照救助人口一次性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基本生活救助金。
因火灾造成人员重伤的,按重伤人口实施救助,每人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2倍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按死亡人口,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三)家庭成员遭遇溺水、交通事故(指因交通肇事者逃逸,查找不到赔付责任人或赔付责任人无力赔付的)等人身意外伤害,在获得各种赔偿、保险和其他救助后,家庭负担仍然较重,导致家庭基本生活特别困难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造成人员重伤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造成死亡的,发放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倍以下的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
(四)其他确需救助的特殊困难人员,由各级政府视具体情况,确定救助金额,最高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倍。
国家、省、市有出台新标准,按上级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临时救助一般程序
(一)申请。临时救助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向户籍(居住证)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常山县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
在申请临时救助时需相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或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外来流动人口需提供《浙江省居住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正规的医药费发票,社保等有关机构报销后的医疗费结算清单、接受单位或社会救助帮困情况证明、民政部门医疗救助等证明材料;溺水、火灾、交通事故等人身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责任及赔偿认定等证明材料;因火灾等突发性意外事件乡镇(街道)出具的全损毁房屋恢复重建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