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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16〕8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
第一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意见》(浙政发〔2015〕4号)和《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龙游县江山市常山县开化县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衢政发〔2016〕39号),经县政府研究,现就第一批划转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事项公告如下:
一、划转范围
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将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人防、市场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4个部门行使的下列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关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职权划转给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具体为:
(一)市容环境卫生、城乡规划、城市绿化、市政公用、建筑业、房地产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二)人防(民防)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权。
(三)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查处的职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有关犬类管理方面的职权。
二、划转时间
从2016年12月20日起,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依法履行划转事项的后续监管、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强制等职责。原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对划转事项的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对划转事项不再行使行政处罚权和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继续行使的其作出的决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