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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0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6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
和应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18日
常山县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
为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节约资源和能源,保护环境,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衢州市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管理办法》(衢州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和《浙江省商务厅、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关于加快发展预拌砂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5〕55号)、《衢州市商务局、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促进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实施办法的通知》(衢商务〔2015〕59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生产、经营、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商务和粮食局主管本县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发展和应用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县散装水泥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 本县范围所有建设工程,鼓励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生产水泥制品时应当使用散装水泥。对政府公建项目和重大民生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自2017年6月1日起,在城市规划区和辉埠新区、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以及建制镇范围的建设工程(不含居民自建房),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
第四条 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的建设工程,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应当按照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编制概算和预算。
建设工程需实行招投标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要求列入招标文件。项目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招投标招标文件的审核把关。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和管理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的预算定额,将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价格纳入工程预算。
监理单位应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使用情况纳入监理内容,并做好记录。对不按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其限期整改。
第五条 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设工程是否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列入对项目经理、监理工程师的考核内容,对预拌砂浆的使用情况列入标准化工地或绿色工地等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的审查内容。对施工单位未经批准现场搅拌砂浆或因现场搅拌砂浆被散装水泥办公室行政处罚的、或禁现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自本《办法》实施满一年之日起,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使用率低于85%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和责任主体相应的信用扣分,同时取消其标准化示范工地评比、质量评优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