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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CSD01-2017-0004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66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人民政府
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7年修订)》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 18日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
(2017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质量强省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1〕18号)及《衢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衢政发〔2011〕59号)、《衢州市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衢政办发〔2015〕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以下简称“质量奖”)是常山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本县最高质量奖项。
“质量奖”授奖对象是: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从事产品生产、工程建设、服务提供、环境保护的企业或者组织;在质量管理理论研究、质量管理方法创新以及质量强县、“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包括管理人员、专家学者和一线员工)。
第三条 “质量奖”由企业(组织)和个人自愿申请。鼓励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信息经济、现代农业和服务业、节能环保产业等重点行业的龙头骨干企业,成长性强的中小型企业,在“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等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企业(组织)和有效推广或应用先进质量管理方法,在质量工作中取得显著成效的个人积极申报。
第四条 “质量奖”每年评定1次,获奖企业(组织)每次1-3家,获奖个人每次不超过2名。
企业(组织)“质量奖”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经复评通过继续有效,复评不受名额限制,但不再奖励。
第五条 “质量奖”评审标准采用国家标准GB/T19580《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Z19579《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和《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评审遵循科学、公开、公平、公正和好中择优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成立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审委”),由县政府分管领导、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可邀请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质量专家参加。县评委会主任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兼任。
县评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评审办”),县评审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评审办主任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
第七条 县评审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监督县政府质量奖评审活动的开展,研究、决定县政府质量奖评审过程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及《常山县人民政府质量奖(个人)评价准则》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确定提请县政府批准的拟授奖企业(组织)和个人名单。
第八条 县评审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实施细则、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制订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做好申报、评审组织、协调、指导工作。
(三)建立评审员和专家库,负责评审员的招聘、培训、使用和监督管理;
(四)向县评审委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查候选的企业(组织)和个人授奖名单。
(五)宣传、推广获奖企业(组织)和个人的先进质量管理经验,监督获奖企业(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和标识。
(六)承办县评审委的日常事务。
第九条 县评审办可根据评审工作需要组建评审组。依据评审标准进行的评审工作,由评审组负责。评审组由5名以上(含5名)评审员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县评审办按一定程序考核聘用评审员。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法经营3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成效,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类型企业前三名,技术、服务和质量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