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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民政局 常山县财政局文件
常民字〔2017〕50号
常山县民政局 常山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常山县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财政所:
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省移民办《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库移民精准扶持实施意见的通知》(浙移扶〔2016〕6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库移民精准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6〕65号),常山县民政局制定了《常山县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资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山县民政局 常山县财政局
二○一七年七月一日
常山县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水库移民精准扶贫工作,帮助我县困难水库移民家庭缓解子女接受非义务教育的经济困难,确保水库移民同步实现小康社会,根据省财政厅、省移民办《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库移民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浙财社〔2016〕40号)、省移民办《浙江省水库移民精准扶持实施意见》(浙移扶〔2016〕63号)、《衢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水库移民精准扶持工作的实施意见》(衢政办发〔2016〕65号)等要求,为规范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非义务教育资助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义务教育资助,是指对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接受高中段(含职业中专)、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教育,给予一定资金帮扶的教育专项救助。
第三条 县移民办根据需要设立困难移民子女教育资助金,每年从水库移民扶持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改善困难水库移民子女就读期间的生活条件,暂应用于非义务教育救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水库移民是指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浙移领〔2006〕2号)核定的具有我县户籍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
第五条 国家水库移民后扶政策实行叠加,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在同等享受国家统一的教育资助政策外,还可申请专项的困难移民家庭子女教育救助。
第六条 资助范围、对象和标准
1、资助范围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普通高中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高中学校和完全中学的高中部(含职业中专)、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
2、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含职业中专)、全日制普通高校本专科(含高职)在校生中的水库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一类:低保家庭子女、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保障家庭子女、福利机构监护对象、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和困境儿童。
第二类:农村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属低保边缘的低收入家庭子女、因病因灾或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家庭收入严重下降,致使子女正常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
3、资助标准:实行基础资助金加奖励资助金,新生只享受基础资助金,对品学兼优的困难水库移民家庭子女老生,另给予奖励资助金。
1、高中段(含职业中专):从2017年秋季起高中段水库移民教育资助金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