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7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常山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要部署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将《“常山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6日
“常山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着眼于保护农民工劳动所得,通过落实企业责任、强化源头治理、加强属地管理、实施部门联动、加大查处力度,建立健全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以“常山无欠薪”行动为载体,以实施欠薪易发领域和重点环节治理为抓手,确保违法欠薪行为得到全面治理,确保劳动者按时足额领取工资,确保不发生因欠薪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形成制度完备、覆盖城乡、责任落实、监管高效的欠薪治理格局。
二、工作目标
从2017年8月开始,全面启动“常山无欠薪”行动,并通过治理使我县的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力争在2019年全面达到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并通过省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考核验收。
三、工作原则
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各级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和各行业主管部门行业监管责任。
四、工作重点
(一)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人民银行常山支行、县总工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加强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编制配足人员。在县经济技术开发区、辉埠镇、球川镇、青石镇建立四个劳动保障监察中队,每个中队配置不少于3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其他乡镇(街道)至少配置2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我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动态监管。
2.实行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制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市场监管、税务、银行、电力、水务、住建、交通运输、国土、农办等部门和单位,每月向县人力社保局提供企业生产经营异常状况信息,并实施重点监控。
3.强化无照经营市场主体监管。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营业执照和行政许可证的监管,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和非法经营行为,优化市场环境。
4.及时处理工资争议案件。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等组织的作用,就近解决工资争议。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开辟工资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做到快立、快审、快结。加强裁审衔接与工作协调,及时办理工资争议调解协议书仲裁审查确认或法院确认手续。挂牌督办重大集体工资争议或涉案金额较大工资争议案件。
5.加强工资支付日常监管。畅通举报投诉渠道,督促企业严格依法支付工资,严禁将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按国家和省统一部署,每年定期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加大对工资支付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
(二)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审核)。(牵头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的各项规定,加强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督管理,切实规范招投标行为,严格招投标管理,严查虚假招标、恶意低价中标。
(2)加强和规范政府投资项目标后监管,严格规范初步设计变更审核、项目概算调整等制度,设计变更涉及工程合同价调整的,需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或备案后方可实施。
(3)以实际完成工程量(包括因涉及变更而增减的工程量)为基数,按照合同条款约定的支付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
(4)完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审计)制度,强化事前、事中监管,实行跟踪审核(审计),分阶段、分部位结算并支付工程款。
(5)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监管,对建设资金来源不落实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不予批准。
(6)政府投资项目一律不得以施工企业带资承包的方式进行建设,并严禁将带资承包有关内容写入工程承包合同及补充条款。
(7)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开工前,项目资金应按时到位,并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不得拖欠。
(8)审计局应依法加强对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公共工程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建设单位不得将未完成审计作为延期工程结算、拖欠工程款的理由。
2.工程建设项目过程监管。(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监管,强化施工过程监管,严查违法发包、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等违法行为。
(2)规范工程价款结算。通过工程款支付担保等经济、法律手段约束建设单位履约行为,预防工程款拖欠。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制度,及时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承包单位支付预付款。
(3)对长期拖欠工程款结算或拖欠工资款的建设单位,不予审核发放其新项目的施工许可证。工程价款未经审核(审计)的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完成竣工结算的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4)严格执行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信息公开制度。
3.全面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工资支付保证金收缴、使用、退还办法,到2017年底,基本实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全覆盖。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保证金;探索推行业主担保、银行保函等第三方担保制度,积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提高工资支付保证金使用效率,对资金周转遇到暂时困难并可能拖欠工资的,可以优先使用已缴纳的工资支付保证金支付工资。(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建立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委托总承包企业直接向农民工代发工资的办法。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应向有关部门备案,并委托开户银行负责日常监管,确保专款专用。到2017年底,制定出台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并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8年底所有在建工程项目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常山支行、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5.全面推行用工实名管理。施工企业(包括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行全员实名管理,在各工程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所有施工人员花名册、考勤记录、岗位(工种)技能资格证书、进出场登记、工资支付等管理台账,书面记录农民工姓名、身份证号码、安全培训、劳动考核、工资结算等信息,并与有关部门共享信息。2017年底,实名制管理覆盖7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 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6.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工程建设领域用人单位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实现月清月结。到2017年底,执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要覆盖80%以上在建工程项目,到2018年底基本实现全覆盖。(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7.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在所有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工资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和行业监管部门等基本信息;明示劳动用工相关法律法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日期、行业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等工资维权信息。(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8.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建设项目应积极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实施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的,应同时实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分包企业为招用的农民工申办银行个人工资账户并办理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企业委托银行通过其设立的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划入农民工个人工资账户。(牵头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配合部门:县人力社保局、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9.开展工资支付专项检查。在检查工程项目质量、安全时同步检查工资支付情况。每年元旦春节、中小学开学前,集中力量开展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恶意欠薪、恶意讨薪行为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行为。(牵头部门:县人力社保局;配合部门: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公安局、县总工会、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县发改局;配合部门:县经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人力社保局、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省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常山支行、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开展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落实《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办法》和《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办法》,定期公布重大欠薪违法案件。将劳动用工、工资支付等情况作为企业信用等级评价的重要依据,建立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的归集、更新机制,将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信息和企业拖欠工资等违法信息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并及时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2.实施欠薪失信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制度。
(1)进一步加强与有关主管部门对欠薪问题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2017年底前,制定对严重欠薪实施联合惩戒部门合作备忘录,制定并组织实施欠薪企业“黑名单”制度。
(2)将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属工程建设领域施工企业欠薪失信的,同时相应纳入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系统、交通运输部门建设市场诚信信息系统和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
(3)对恶意拖欠工资的失信企业,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布,并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优评先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公共服务机构可依据《浙江省企业信用联合奖惩实施办法(试行)》采取惩戒性措施,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惩治格局,提高企业失信违法成本。
3.推进相关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建立有关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互认机制,实现有关信用信息互认共享,联动实施信用激励、预警、惩戒等措施,共同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五、组织机构
为保障“常山无欠薪”行动的顺利开展,成立常山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设办公室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常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附件2)
六、各成员单位职责(附件3)
七、实施步骤
(一)启动准备阶段(2017年8月—2017年9月)
1.制订实施方案(2017年9月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根据“常山无欠薪”行动的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实施方案,于2017年9月底前报常山县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宣传发动(2017年9月前)。2017年9月底召开“常山无欠薪”行动动员大会,全面部署各项工作。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深入企业,广泛宣传开展“常山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意义,引导企业与劳动者共建和谐劳动关系。为“常山无欠薪”行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推进实施阶段(2017年10月-2018年12月)
1.实施重点领域专项治理(2018年12月前)。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属地管理单位牵头,分别在各自辖区内开展制造业企业专项治理;由交通、水利、住建、国土、铁办、农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等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工程建设项目专项治理;由县发改局牵头开展企业欠薪失信行为专项治理。
2.建立健全相关机制(2018年12月前)。各责任单位建立健全并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开、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
(三)申报验收阶段(2018年1月—2019年2月)
各创建单位经自查后认为达到常山县“无欠薪”考核验收标准的,于每年年初向县考核组申报,申报时提交自查报告,并准备相应的材料。县考核组将通过听取汇报、查验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报县政府。
常山县于2018年一季度申报“无欠薪”县,全面落实“无欠薪”县建设各项要求。2019年一季度接受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考核验收。
(四)巩固深化阶段(2019年3月—2019年12月)
2019年3月至12月,对常山“无欠薪”县建设进行回头看,巩固深化建设成果,将“无欠薪”县建设纳入常态化规范化管理轨道。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责任单位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开展“常山无欠薪”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将“常山无欠薪”行动推向深入。
(二)强化任务考核。将“常山无欠薪”行动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考核,明确目标任务,各负其责,协同配合,不折不扣,确保“常山无欠薪”行动目标任务完成。
(三)严肃工作纪律。健全问责机制,对在“常山无欠薪”行动中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鼓励;对因政府领导责任不落实、部门监管责任不履行、工作不到位,以及相关部门工作不配合,引发欠薪重大事件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1
常山县“无欠薪”考核验收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浙江无欠薪”行动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80号)及浙江省“无欠薪”县(市、区)考核验收标准,全面推进常山“无欠薪”县建设,制定本标准。
一、考核规则
(一)由县政府委托县领导小组负责“无欠薪”考核验收工作,具体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二)考核周期为实施当年3月份至次年2月份。
(三)考核总分150分(加分后总分不超过150分)。“无欠薪”达标分为130分,且“三、评分标准”中(二)、(三)、(四)项的任何一项得分不得低于该项基本分的85%。
(四)扣分时,不符合相关要求即扣除相应分值,单项扣完为止;加分时,以不超过单项基本分为限。
(五)同一事项根据不同情形有不同扣分标准的,适用扣分高的情形,对扣分低的不作重复扣分。
(六)在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按该事项扣分标准作出加倍扣分处理。
二、建设标准
建设“无欠薪”县,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国有企业、政府投资项目、交通和水利建设项目零欠薪;在建工程建设项目(以建设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数为基数,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3%以内,未发生50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企业(不含建筑施工企业,下同)欠薪案件发生率控制在5‰以内,未发生50万元以上的欠薪案件;未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二)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提高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支付保证金、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欠薪应急周转金、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欠薪问题。
(三)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三、评分标准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15分)(责任单位: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1.未出台本地区开展“无欠薪”行动实施方案的,扣3分。
2.未将开展“无欠薪”行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考核的,扣3分。
3.未成立防范处置企业拖欠工资工作领导小组,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未实行实体化办公的,扣3分。
4.未组织开展“无欠薪”行动督查、考评的,扣3分。
5.“无欠薪”行动宣传不到位,抽查企业知晓率低于80%的,扣3分。
(二)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40分)
1.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3%(含3%)低于5%(不含5%)的,扣5分;超过5%(含5%)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
2.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发生50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城东新区管委会等主管部门)
3.辖区内企业欠薪案件发生率超过5‰(含5‰)低于8‰(不含8‰)的,扣5分;超过8‰(含8‰)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4.辖区内企业发生50万元以上欠薪案件的,扣5分;未及时处置的,扣10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经信局、县商务和粮食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三)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地(57分)
1.辖区乡镇(街道)基层欠薪防范处置能力未达标,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8分。(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综治委、县编办、县财政局,县总工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考核要求:(1)县、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编制配足人员。
(2)在乡镇(街道)(没有企业的除外)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派出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4名劳动保障监察员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并确保劳动保障监察协管员年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全社会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会同有关部门、乡镇(街道)综治办、工会组织等执法检查(监督)人员开展跨部门联合检查,对辖区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实行网格化动态监管。
2.辖区政府未按标准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考核要求:(1)县按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在职职工总数1万人以上的乡镇(街道)按不少于50万元,其他乡镇(街道)根据实际安排欠薪应急周转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2)进一步完善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办法,在确保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发放的前提下,可酌情垫付工资。对政府垫付的资金应依法予以追偿。
3.辖区内在建工程建设项目未实行工资支付保证金差异化缴纳制度,以及制度机制落实不到位的,扣3分。(责任单位:县住建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国土局、县农办、县铁办、县人力社保局、县城东新区管委会、县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考核要求:(1)对三年内未发生欠薪的企业及时退还工资支付保证金,对发生欠薪的企业加倍收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