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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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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CSD01-2017-001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65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11日

  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解决农民建房刚性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心城区禁建区范围外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开展,审批程序按照“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街道)审批、县级监管”执行。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依据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组织开展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编;负责依据村庄规划核发农民建房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许可内容的出具规划核实确认书,负责规划批前批后管理等工作;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资格审查和现场踏勘,落实批后管理“四到场”,确保农村村民申请建房位置符合“两规”及相关技术规程,确保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确保四邻和谐无纠纷。

  同时负责农民建房审批、批后台账管理工作,按“一户一档”的要求,及时将许可审批、规划核实、四到场等有关档案集中归档并做好台账,按月(次月5号前)将审批汇总表、按季度(每季度首月5号前)将审批档案原件报县规划中心备存。负责农民建房违法、违章建设的查处工作;负责协调处理农民建房矛盾纠纷。

  第五条 规划部门负责组织县域总体规划、村庄布点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进一步优化和完善我县村镇规划体系;负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做好镇、乡、村庄规划的审查把关;负责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情况定期开展技术支持和监督、检查,做好备案管理工作。每年定期组织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人员的规划专题培训,切实提升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

  规划部门负责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及时出台、完善我县农民建房技术规程;负责制定乡(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和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理的考核机制,并纳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负责建立规划管理动态检查制度,牵头国土、住建、综合执法等部门开展联合巡查、检查,对委托乡镇的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工作、批后管理工作进行监管,按照抽查方式,对审批台账、建房现场进行检查,确保乡镇(街道)按要求审批。发现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并视情况在年终考核时予以扣分。

   

  第二章 规 划

  第六条 村庄规划编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明确村庄发展导向。确立村庄块状发展、集聚集中发展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实行“坚持联排式、严控独立式、推进公寓式”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零星建房,鼓励“坡地村镇”建设。

  (二)强化村庄规划对农民建房审批的法定地位。农民建房审批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严格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

  对于暂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认定村庄规划不可行的,各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可以根据村庄实际,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所有自然村的定位(集聚发展、控制建新、萎缩复垦),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到位前,该村农民建房审批要求在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各自然村发展定位,以《常山县私人建住宅技术规程(试行)》作为审批依据。

  (三)强化村庄设计。对美丽宜居示范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旅游资源重要村等重点发展村庄,要求统筹开展村庄设计、农房设计,落实建筑风貌管控,实行“无设计不动工”的原则。

  第三章 建 设

  第七条 农民建房应遵循以下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一)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平屋顶算至女儿墙、坡屋顶算至檐口)。

  (二)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应少于1.5米,其它道路应尽可能后退。

  (三)主采光方向日照间距系数原则上不应小于1.0(且不少于6米);山墙侧向间距开窗不应小于4米;拟建建筑物的前后日照间距、左右侧向间距范围内有他人的建筑、构筑物或他人土地的,必须提供邻里间距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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