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1-2017-0015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7〕161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排污权交易
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的若干规定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单位:
为优化环境资源要素配置,深化和规范排污权交易工作,推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根据《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暂行办法》(衢政办发〔2012〕49号)、《衢州市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实施细则》(衢环发〔2013〕142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做如下规定:
一、新、改、扩建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替代量按基准价计算,五年总金额达50万元以上的项目,可由企业申请采取政府直接出让取得排污权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指现阶段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四项主要污染物。
二、申请采取政府直接出让排污权指标的建设项目须报县政府同意批准后方可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