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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文件的政策解读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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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背景

为切实规范和加强全县农房建设管理工作,解决农民建房刚性需求,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农民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常山县农民建房规划审批、管控暂行办法》。

二、意义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民建房规划管控,改变当前我县农民建房存在着沿路排布、布局散乱、风格不一、无序建房、违法建筑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推动实现全县农房建设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加强对农民建房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并切实整治到位,确保农房建设规范有序。

三、具体内容

(一)村庄规划编制原则:

1、明确村庄发展导向:确立村庄块状发展、集聚集中发展的新农村建设模式,实行“坚持联排式、严控独立式、推进公寓式”的原则,充分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农村零星建房,鼓励“坡地村镇”建设。

2、强化村庄规划对农民建房审批的法定地位。农民建房审批必须依据经批准的村庄规划进行,严格落实“先规划、后许可、再建设”的原则。

对于暂未编制村庄规划或认定村庄规划不可行的,各乡镇(街道)、所在地村可以根据村庄实际,划定村庄建设用地范围、明确所有自然村的定位(集聚发展、控制建新、萎缩复垦),并在2017年底前完成村庄规划全覆盖。村庄规划编制、修编到位前,该村农民建房审批要求在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的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符合各自然村发展定位,以《常山县私人建住宅技术规程(试行)》作为审批依据。

3、强化村庄设计。对美丽宜居示范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名村、旅游资源重要村等重点发展村庄,要求统筹开展村庄设计、农房设计,落实建筑风貌管控,实行“无设计不动工”的原则。

(二)农民建房主要技术指标要求:

1、农民建房应严格落实浙派民居风格、彰显常山地域特色,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得超过10米。(平屋顶算至女儿墙、坡屋顶算至檐口)。

2、建筑最突出部位后退村庄主要道路原则上不应少于1.5米,其它道路应尽可能后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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