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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87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切实做好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工作,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根据《关于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人员清查的通知》(常政办发﹝2017﹞85号)等相关政策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清退对象
各乡镇(街道)、村(社区)清查确认的违规参保人员。
二、清退原则和办法
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违规参保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清退处理:
(一)未转接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一次性补缴转接职工养老保险人员
1.未转接职工养老保险、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通过一次性补缴转接职工养老保险的违规参保人员,终止领取待遇,按个人缴费金额和待遇领取金额差额,进行多退少补。
2.清退后在其他行政村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条件人员,清退后按现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参保政策予以重新办理。
(二)已转接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
1.已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清退被征地折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以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开始时间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时间,按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处理,符合退休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休。不继续缴纳的,将正常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个人缴费金额予以退还。
2.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政策的违规参保人员,按现行相关政策办理补缴后待遇享受时间不变,待遇金额予以重新计发。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违规参保人员已办理职工养老保险退休手续,并一次性补缴职工医疗保险缴费不足年限人员:
1.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后,若符合《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11〕)221号政策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正常退休条件的人员原已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不作处理;
2.违规参保人员清退后不能正常退休,且同意延迟退休人员按在职标准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交满后按规定享受职工医疗待遇,原已一次补缴的医疗保险费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