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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84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制石制砂规范化管理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县域范围内制石制砂,合法、高效利用砂石资源,强化制石制砂行业管理,维护砂石市场秩序,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通过规范管理,实现制石制砂企业“依法经营、保护环境、规范管理、安全生产”,推动全县制石制砂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一)大力推进制石制砂。贯彻落实全面禁止河道采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审批适合制石制砂的矿山开采,合理布局制石制砂厂。
(二)依法使用矿石资源。适合制石制砂的矿山一律公开挂牌出让。适合制石制砂的矿山废料、河道(水库)疏浚的砂石料、建筑废料等符合相关要求的,可以用于制石制砂。
(三)建立制石制砂管理长效机制。落实部门监督管理,乡镇属地管理机制,形成“条块结合、县乡联动、联合执法”管理模式。
(四)强化砂石资源市场监管。按照“规划布局合理、审批许可合法、经营管理有序”的原则,加强砂石销售价格的监控,防止低价倾销和高价垄断砂石资源,维护砂石市场稳定。
三、具体措施
(一)科学设置、公开出让
根据矿石原料和砂石市场需求,以方便群众,均衡市场为前提,县域范围内合理规划布局制石制砂厂。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制石制砂加工经营权实行公开出让。鼓励县属国有公司参与制石制砂加工经营权出让的竞价。
业主竞拍取得加工经营权后,在符合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四边三化”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开展选址。选址需在环保红线内优先考虑工业园区、乡镇工业平台闲置工业用地和其他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盘活闲置土地。
(二)依法办理,手续完备
1.项目决策。取得加工经营权后,项目业主必须提供可行性报告、建筑设计方案、生产工艺、环保审批文件等,经属地初审同意,提交县规划国土联席会议决策。
2.取得合法的主体资格。项目业主须经注册登记为法人单位,营业执照等证照齐全。
3.符合环保要求。制石制砂厂建设必须符合环保要求,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循环利用,不得外排;加工生产禁止露天作业,必须厂房式生产,并安装运行式喷淋或布袋除尘设施,加工生产的粉末、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必须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4.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制石制砂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程、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必须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专职安全技术人员,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5.综合验收合格。制石制砂厂必须经相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加工生产。加工经营权期限从验收通过之日计算。
(三)原料合法,严格管控
制石制砂厂必须使用来源合法的矿(砂)石,并报县采砂办审查备案:
1.国土资源部门公开出让的矿石;
2.经水利部门审批清理疏浚河道、水库等而取得的矿(砂)石;
3.从依法批准的采矿点购买的矿(砂)石、废渣;
4.重点项目自采自用多余的石料;
5.其它有效凭证证明合法来源的矿(砂)石等。
使用非法原料加工的,一经查实责令停产整顿,情节严重的取消加工资格;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四)重点工程项目制石制砂厂
重点工程项目需自办制石制砂厂的,应按照重点项目环评报告书规划布点,由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多部门联合审批。在已批准用地红线范围内涉及砂石料开采加工的,项目业主方自办的制石制砂厂必须在工程红线范围内生产,并符合环保要求。工程竣工后,由主管部门予以关停,恢复原状。工程施工中产生的石料用于本工程建设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8〕190号)第二条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不缴纳资源补偿费。
多余的石料需对外出让的,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解释工程施工采挖砂、石、土矿产资源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函〔1999〕404号规定,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办理采矿登记手续并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