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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70号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山县
“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常山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9日
常山县“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
为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根据《关于全面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7〕57号)、《衢州市“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实施方案》(衢政办发〔2017〕8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推行“区域环评+环境标准”改革,加强区域规划环评的宏观管理,进一步简化单个项目环评内容,提高审批时效,为全面提振实体经济营造更好的发展环境。
二、实施范围和时间要求
省级及以上经济开发区(产业集聚区)和省级特色小镇。已经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可以先行实施改革;尚未编制规划环评或规划环评未通过审查的区域,原则上要求2018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环评审查,并组织实施。
三、实施内容
(一)编制区域规划环评。按规范编制区域规划环评,在此基础上,根据改善环境质量目标、区域空间规划布局和产业发展定位,制定区域项目准入环境标准和区域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并将“规划环评+清单管理”作为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依据,推进园区内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优化,提升区域空间环境承载力。
(二)简化项目环评编制。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建设项目只要符合清单管理要求,项目环评可以简化。其中,负面清单外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可以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原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可以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环评可与规划环评共享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简化相应评价内容。同时,调整报告书项目环评编制过程中公众调查方式,由问卷调查改为信息公示,将原要求的2次公示内容合并成1次公示,缩短环评编制时间,降低环评编制费用。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负面清单外的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国家生态环境部审批的项目和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除外)。其中,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建成并投入生产运营前,在网上自行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并直接办理备案手续;按环境影响登记表简化的报告表项目,在项目开工建设前由投资主体作出书面承诺书后,自行公开承诺书和环评报告等相关信息并向环保部门备案,环保部门备案后依法公开相关信息。环评审批负面清单内的项目,依法实行环评审批,不得降低环评等级。
(四)取消相关前置要求。剥离由市场主体自主决策的内容以及依法由其他行政部门负责的事项。对环评与选址意见、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等实施并联审批。不再要求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作为环评文件附件,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报环保部门备案。对有危险废物处置、废水纳管等要求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落实相关协议;对不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不再需要出具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平衡意见,需增加重点污染物排放量的项目,可由建设单位承诺在项目投产前取得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削减平衡意见;对未落实的项目,不予核发排污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