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HCSD00-2018-0002
常山县农村集体土地“一户多宅”分类处理指导意见
为加强和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和农民建房管控,提升我县浙西民居特色风貌,推进慢城“大花园”建设,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一户一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每户建筑占地在我县农村村民建房限额标准之内。对合法“一户一宅”农村住房,由户主作为代表申请,县国土资源局予以确权登记发证。
第二条 农村宅基地“户”的认定。农村宅基地的“户”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形式的本村常住户(寄户除外)。户数及人口以公安机关登记的户籍为基础,由村两委集体根据认定标准报乡镇(街道)审核确定。
第三条 “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
1.夫妻离婚三年以上的且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认定分户。
2.父母应随子女申请建房,四世同堂的可分两户。
3.有两个及以上儿子的,年满 22 周岁的儿子可单独分户。
4.有两个及以上女儿的,入赘招婿的女儿可单独分户,外嫁女(与父母共同生活)不能和父母分户。
5.一户村民虽有两处或两处以上宅基地,但面积总和未超过规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可以认定为一宅。
6.干部、职工的配偶为农民,且没有享受公房、集资房、货币分房等房改政策的,认可其在配偶的户籍所在地所建之房。
7.通过购买商品房和以公开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建房的,不计入“一户一宅”。
8.其他特殊情形,应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按村规民约讨论决定,经公示后认定。
第四条 “一户多宅”是指农村村民一户拥有两处及以上宅基地。
第五条 对合法的“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
①初始土地申报登记时,农户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②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又另行继承父母等合法拥有的房屋造成的;③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住宅,因购买集体经济组织住宅造成的。
对于上述三种情形,要引导、鼓励村集体建立有偿退出机制。
第六条 违法“一户多宅”的认定和处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