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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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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常政办发〔201863


常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2018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深入推进我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浙江省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建村发〔2012263号)及《关于印发2018年村镇规划工作要点的通知》(衢规〔20181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今年我县将继续深入开展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为切实做好2018年全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根据《关于明确2018年省级住房与城市建设专项资金(第二批)中安排给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资金的通知》(函村字〔2018461号)文件要求, 确定今年我县危房改造目标任务数量共208户,要求10月底前实现100%开工,11月底前80%以上竣工,12月底前100%竣工。

二、工作原则

1.查漏补缺,合理分配原则。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农村危旧房排查鉴定结果,从已录入系统的危房名单中选择、确定2018年改造计划名单,明确改造对象。各乡镇(街道)要以村为单位再次全面排查,摸清农村困难家庭的住房状况,将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补纳入改造计划。农房改造要结合示范村建设、美丽乡村建设、下山脱贫、地质灾害搬迁等工作实施同步开展。

2.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各乡镇(街道)要认真统计、核实、确定改造对象,确保2018年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改造户名单上报前须经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并在乡镇(街道)、村两级公示无异议;上报改造户名单经县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及规划、民政、残联部门审定后,通过县级网站进行公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纪委监委、民政、审计等相关部门要提前介入,全程跟踪,切实加强监督管理,确保改造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三、危房改造对象、实施方式、验收及补助标准

1.改造对象: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条件。一是无房户或危房户。危房户指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危房鉴定技术导则(试行)》鉴定属于整栋危房(D级)或局部危险(C级)的房屋;二是低保户、五保户、贫困残疾户或其他贫困户(其他贫困户认定须根据民政部门和扶贫办对低保边缘户1.5倍的建档认定名单);三是原则上不能对往年列入农村困难群众住房改造的对象进行重复改造;四是不得对违章建房户进行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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