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本办法中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基础上,以出租、转包、入股、出资、合作等方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二、本办法所称《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是指县级林权流转服务机构依申请,对林权流转经合同鉴证备案,并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将有关权利义务事项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簿上的行为。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由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三、《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效力:是证明流转关系的有效凭证,是林地流转流入方按照流转合同约定实现林权抵押、林木采伐、林业项目申报和其他行政审批事项等的权益证明。
四、《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实行属地发证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五、林地经营权流转原则和条件: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流转双方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签定流转合同。流转合同要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受让方的经营范围、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依法保护林地承包权人的承包权和受让方的经营权。流转合同约定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发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应当以宗地(单元)为单位申请,不得将一宗地的部分林地进行流转。
宗地(单元)是指流转林地界限封闭的地块。
六、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二)受理。(三)公示。(四)审核。(五)登记。
七、申请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申请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集体林权流转合同原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