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山县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切实维护林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林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林权流转和抵押管理办法》、《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在林地承包经营权人不变更的情形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通过股份合作、转包、出租等形式依法进行林权流转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发证,是指经营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对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行为经审查后依法记载于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薄。
我县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采用浙江省林业厅规定的统一格式的《浙江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发证机关,县林业主管部门是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管理和承办机关。
第五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实行属地管理原则,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发证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包括初始、变更和注销登记。
单位或个人将其所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依法进行流转,经发包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县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后,进行初始登记,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林地经营权流转初始登记后,发生再次流转的,经林地的所有权方和原承包经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方同意后,由流转双方共同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对发生变化的《林地经营权流转证》进行变更登记。
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林地经营权全部或部分灭失的,由已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林地权利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予以注销或变更。
第七条 林地经营权权利人为个人的,由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委托的代理人提出《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申请;林地经营权权利人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委托的代理人提出登记申请。
第八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应当以宗地为单位申请,宗地是指流转林地为界限封闭且权利人相同的地块。
第九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有效期根据流转合同期限确定。需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期限最低不得少于十年,最长不能超过法定林地承包期限;通过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再次流转的,有效期限不得超过该林地承包经营的剩余期限。
第十条 同一宗地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只能办理一本《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取得《林地经营权流转证》后,不得就同一宗地办理《不动产权证》或其他林权证明证件。
第十一条 林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完成后,县林业部门要函告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在不动产登记簿内注记该宗林地经营权流转信息,注记内容包括该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流转期限等信息,以限制原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在林权抵押等权限,保障林地经营权流转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不予登记:
(一)出让方未依法取得《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或《不动产权证》的;
(二)受让方已取得流转林地的《林权证》、《林地经营权流转证》、《不动产权证》或者政府颁发的其他土地承包经营权利证明证件,且林地经营权未发生变更的;
(三)权属不清或有争议纠纷的;
(四)不能提供合法、有效的林权流转合同或合同明确规定不进行变更登记的;
(五)林权已抵押的;
(六)被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保全的;
(七)依照林权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的;
(八)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流转的。
第十三条 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一般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由流转双方当事人共同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受理。县林业主管部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告知。
(三)审核。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对受理的办理《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的相关材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核实。
(四)公示。通过相关材料审查、核实后,对受理的林地经营权流转情况在林地所在地行政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在公示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如对发证申请提出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县林业主管部门。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其所提出的异议进行调查核实,并于30日内书面答复利害关系人。
(五)登记。公示期满,经审核符合相关要求,由县林业主管部门登记造册,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发《林地经营权流转证》。
第十四条 申请《林地经营权流转证》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审批表;
(二)流转双方申请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流转合同或其他经营权变更证明材料原件;
(四)申请登记的宗地附图、基本信息和宗地四至界址认定书;
(五)申请登记山场公示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