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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惠民政策(养老服务类)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朗读

1.哪些对象可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

答:依法成立的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可以申请举办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可以采取合资、合作形式申请举办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和登记管理机关分别是哪些单位? 

答:养老机构的设立许可机关是县级民政部门;养老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划分,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养老机构。福利性养老机构(即国办社会福利机构)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登记管理机关县民政局(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科)办理登记手续;营利性养老机构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与境外合资、合作举办养老机构,需由省级民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审批。 

   3.我省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哪些资金补助政策? 

    答: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发〔201110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规定。对用房自建、床位数达到20张及以上,符合有关部门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按核定床位一次性给予每张床位6000元补助;对租用用房且租用期3年以上的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服务机构,达到前述条件的,省财政按核定床位给予每张床位1000元补助,连续补助3年。在此基础上适当提高对护理型养老服务机构的床位补助标准。 

  4.我县对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有哪些资金补助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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