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 作者: 张 晏 | 来源: 中国国土资源报
一个不争的现实:近年来,随着立案登记制和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实施,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呈现“量大、激增”的态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部门正面临前所未有的艰巨考验。
11月21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签署国土资源部第76号令,公布修订后的《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代法治国土建设的重要成果和进步标志,也是国土资源部门面对空前压力给出的积极响应对策。就此,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司长魏莉华接受了本报记者专访。
修订是现实所需、民生所盼
魏莉华介绍,《规定》是2001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制定实施的。2009年,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进行了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是第二次。她特别指出:“这次修订,是国土资源部门适应新时代、新形势,以人民为中心,根据便民高效、公平正义、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的基本原则,在总结近年来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经验上进行的全面修订。”
魏莉华指出,之所以修订《规定》主要源于三方面考虑:
一是新形势下国土资源行政复议案件呈现“量大、激增”的特点,人案矛盾突出,供需失衡。现有工作模式和人员条件已不适应行政复议形势的快速变化。
二是滥用复议权问题突出,信息公开“工具化”行政复议“信访化”倾向比较明显,程序空转现象较为普遍,解决矛盾纠纷的实效性有待提升。
三是部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行政行为不规范,在思想认识、责任落实、体制机制和能力水平上,仍然不能满足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法治国土建设的要求,主要是个别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积极履行行政复议职责、不认真回应群众投诉举报而引起群众误解等。
“我们深切地感受到,适应新时代行政复议工作的新特点、新要求,有必要对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工作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和修订。” 魏莉华表示,修订的目的就在于“去除不必要的繁文缛节和程序冗余,同时将实践中一些行之有效且与司法机关取得一致共识的相关做法经验充实到《规定》中,从而提高行政复议工作的效率和质量,让权利更好地运行在法治轨道上。”她认为,这是建设法治国土的必经之路,也是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
六大亮点彰显法治精神
“全面梳理修订后的《规定》内容,六大亮点引人关注,更加彰显了法治国土精神。” 魏莉华一一阐释。
一是为解决矛盾上移问题,明确派出机构的复议管辖权。按照就近、便民原则,增强化解矛盾的实效,依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规定》进一步明确直辖市、其他设区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投诉举报处理等行政行为不服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受理。该条同时规定了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复议机关和告知申请人的程序,明确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法办理,不得再自行转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