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常民字〔2018〕18号
各乡镇(街道)民政办、特困人员供养机构:
为改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1号)、《常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常政发〔2006〕20号)以及县民政、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四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对全县农村敬老院进行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和进一步规范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常民字〔201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2018年度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标准和规范入院供养秩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政策
包括集中供养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下简称集中供养对象)生活经费、管理经费和照料护理经费三项。
(一)集中供养对象生活经费标准。按照不低于我县上年度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来确定。根据《2017年度常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2017年度我县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17.42元,因此,2018年度我县集中供养对象生活经费标准确定为10990.45元。
1、伙食费参考标准:按照保障基本生活的原则,以食物定量制定生活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每月伙食费为510元,年人均伙食费6120元。(食物定量参考标准见附件1)
2、服装费参考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全年安排800元经费,统一由敬老院购置,实物发放。(服装发放参考标准见附件2)
3、零用钱发放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每月130元,全年1560元。按月发放给供养对象,用于理发、购买日常用品、卫生用品。
4、医疗费使用参考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每年800元。其中400元用于个人门诊医疗,由敬老院建立个人账户,未用完的结转下年使用,另外400元由敬老院统筹使用。
5、其他支出参考标准:每个集中供养对象每年1710.45元,统筹用于未成年人教育、配置残疾人用具、集中供养对象因病住院适当护理、丧葬费用、水电开支、房屋小维修、补充管理经费等。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含“户院挂养”对象)去世后,提倡丧事简办,丧葬费用(包括运费、骨灰盒、墓碑以及安葬费)一般控制在2000元之内。
(二)集中供养对象管理经费标准
1、特因人员供养机构工作人员工资安排标准。为提升乡镇(街道)敬老院及民办养老机构的管护水平,在乡镇(街道)敬老院及民办养老机构的工作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不含自费寄养对象,下同)原则上按1:10比例配备,其中被评定为二星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可按1:9比例配备,被评定为三星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可按1:8比例配备,评定为四星级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的可按1:7比例配备。工作人员工资按照2018年度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年19920元)测算,供养机构工作人员的工资核拨=1660元*按要求比例配备的工作人员数。公办敬老院工作人员与集中供养对象配备比例如果低于1:10的,则按照实际在岗的工作人员人数核拨经费。
聘用的工作人员工资不得低于我县城镇职工最低工资标准,超出部分可以从敬老院积余资金中支出。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应建立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工作岗位性质、职业技术水平、工作实绩等因素合理拉开工资档次,并向从事护养工作一线人员倾斜。要合理提高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要防止侵占损害农村五保、城镇“三无”供养对象的合法利益,杜绝吃“大锅饭”、养“懒人”现象发生。对于符合参加社会保险条件的工作人员,要依法办理,所需单位交纳部分的“五险一金”费用按照应有配备人员测算列入预算支出。
2、敬老院办公经费安排。包括设施维护更新、通信费、购买办公用品、征订报刊杂志、年终考核、易损易耗品补充等。经费标准按集中供养对象年人均300元安排,办公经费由敬老院统筹使用。
各敬老院应做到量入为出,严格控制,不断降低管理成本。敬老院的大宗设备的添置、更新或房屋维修,原则上由乡镇、街道负责,并报县民政局备案。
各乡镇(街道)敬老院在所在地农村信用联社设立银行账户,凡属敬老院的各项资金实行“一口子上下”封闭运行,做到专款专用。财务管理实行院账乡镇(街道)管理的模式运营。供养资金由县财政按季度直接下拨给敬老院或特困供养机构。
集中供养对象照料护理标准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 》(浙政办发〔2017〕1号)规定: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参照我省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参照《常山县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常政发[2016]42号)规定: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基本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三档,分别为每人每月500元、250元和125元。
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供养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