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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06-23 常山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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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常乡振办〔20181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修改意见的函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见附件)发给你们征求意见,请认真审阅,并提出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经单位领导审定盖章后,于1226日下班前报送到县农办,逾期未反馈则视为同意。(联系人:江根华,联系电话:5017195)。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常山县乡村振兴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集聚工程”的

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街道),县级机关各单位:

为加快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民建房管控,提升农村特色风貌,促进城乡融合发展,高水平建设“特富美安”慢城大花园,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常山实际,特制定推进“农民集聚工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按照“搬得下、稳得住、富得起”的总体要求,坚持“政府引导、农民主体、市场运作”的原则,以县城中心城区安置为主,以集镇和村安置为辅,整体搬迁与零星搬迁一并进行,加大政策引导力度,提高农民集聚度。至2020年底,县级集聚点集聚人口2万人,镇级集聚点0.8万人,农村建设点1万人。

二、集聚安置对象及方式

农民集聚安置对象为:①自愿拆除原住宅(有保留价值的除外)、村集体收回宅基地,并放弃在原居住地建房的农户;②至报名截止日期没有私有住房,主要依靠借居、租赁等形式栖身的农户(以下简称无房户);③经县政府一事一议所需安置并放弃在原居住地建房的农户。

农民集聚安置方式有三种,自愿搬迁的农户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协议选择其中一种安置:

(一)公寓房安置

1.安置地点:县城中心城区的“37点”和7个集镇集聚点。“37点”即:高山底地块(含高山底、紫港中学北侧点),赵家坪地块(农房改造四期、上蒋上埠点),外港地块(液压机点、富足山点、茂林点);7个集镇集聚点即:辉埠镇城镇集聚点、久泰弄安置区、球川集聚点、芳村集聚点、招贤集聚点、青石集聚点、白石集聚点。

2.安置标准。安置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户基数50㎡,再加每人15㎡,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最大户型;安置7个集镇集聚点的公寓房建筑面积标准为每户基数50㎡,再加每人20㎡,每户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最大户型。

(二)联建房安置

1.安置地点:7个集镇集聚点和农村建设点。

2.安置标准:按农村建房管控要求,农民建房面积标准按常政办发〔201879文件规定执行,即小户(1-3人)不超过100㎡,中户(4-5人)不超过120㎡,大户(6人及以上)不超过140㎡,其中使用耕地的不超过125㎡。高度控制在三层之内,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10m,坡屋顶总建筑高度不超过13m

以上公寓房和联建房安置,独生子女户和结婚未生育户,可按增加1人的标准计算家庭人数,但不享受集聚安置补助资金。

(三)商品房安置

鼓励农户在中心城区范围购买商品住宅自行安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户(人员),不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①已享受异地转移政策且有私房的农户;②纳入政府集中供养的“五保”户;③在县域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还建有私房的农户;④除婚嫁迁入、新出生人员以外,在201911日后将户籍迁入异地转移范围内的人员;⑤异地转移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职职工;⑥至异地转移报名截止日下落不明满二年(以法院公告为准)的人员;⑦在异地转移报名截止日之前已死亡的人员。

三、审批及管理

(一)规划建设

1.编制规划。县规划中心、各有关乡镇(街道)要按照农民集中居住、土地集约节约、产业集聚发展、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编制完成农民集聚安置区规划,并报县委、县政府批准实施。

2.供地方式。农民集聚安置区公寓房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地,联排式住宅采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方式供地。对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公寓房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安置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证满5年后,经县政府批准方可转让,转让时需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等。

3.开发建设。县城中心城区安置区由政府统建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7个集镇安置点规划建设公寓房的,由所在乡镇统建;集镇安置点和农村建设点规划建设联建房住宅的,由乡镇自行确定统建或自建。若选择自建方式,必须由乡镇统一提供设计图纸,按图纸建造,不得擅自更改建筑设计方案(建筑立面外观形式、色彩和标高等严禁更改),并确定建设时间。

(二)农户申报

凡符合条件、自愿搬迁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村委会对其核实,在当地进行张榜公示;乡镇审核后,与农户签订搬迁协议书。到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房或商品房安置的,乡镇要同时将相关材料报县农办,由县农办在电视台或报纸上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确定为农民集聚对象。

(三)建房审批

以联建房安置的农户,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建房审批手续,核发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按照成本价购买公寓房的办理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证。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在办理公寓房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时,要在权证上注明“农民集聚”字样。

(四)原居住地房屋拆除

严格实行“先拆后搬”,即集聚农户在落实宅基地或签订购买公寓房合同后原则上2个月内,必须先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方可缴纳宅基地价款(房款)。购买商品房的,在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方可依程序申请资金补助。落实宅基地超出二年未动工的,由安置地乡镇按程序取消农户安置资格;购买公寓房自通知交房日起原则上 3 个月不办理交接手续的,解除合同,原安置房由业主单位或安置地乡镇收回。

四、资金补助标准

1.公寓房安置补助标准。公寓房标准面积内按成本价购置,超标准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购置。成本价、市场价以及层次差价系数由建设单位组织测算和评估。7个集镇安置点公寓房安置的农户,按每人16000 元予以补助;属禁建村农户的,按每人18000元予以补助。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户。

2.联建房安置补助标准。属禁建村农户的,按每人2000元予以补助。安置过渡费一次性补助:900/户。

3.商品房安置补助标准。商品房安置的农户,在中心城区购买的按每人50000 元予以补助。

以上若符合省扶贫异地搬迁政策的(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和实施整村搬迁的重点帮扶村农户)或地质灾害政策的可同时享受,但享受地质灾害搬迁政策的不得同时享受省扶贫异地搬迁政策。建设用地复垦区内安置对象的原住宅拆除补助和宅基地回收补助按原土地综合整治政策执行。

五、政策兑现流程

1.户主申请。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凭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县住建部门出具的原房屋土地使用证、原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消或变更证明及房屋拆除证明;未办理产权证的,由乡镇(街道)出具拆除证明;申请由户主书面提出,乡镇(街道)统一收集。

2.乡村审核。公寓房和商品房安置的,户主提出书面申请后,乡村组织到现场验收,主要检查集聚户承诺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及附属设施是否拆除到位。经村两委初审和村民代表会议审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无异议后,由村两委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意见报乡镇(街道);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实地复审、丈量、拍照建档、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根据实地核实情况,以乡镇(街道)为单位,统一编制安置对象补助资金发放清册,并对发放清册的真实性负责。

3.县级复核。到县城中心城区公寓房或商品房安置的,材料由乡镇(街道)报县农办书面复核。联建房安置的,由所在乡镇按农民建房审批和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涉及地质灾害点搬迁对象政策兑现的报县国土部门复核;涉及省扶贫异地搬迁政策兑现的报县扶贫办审核。主管单位审核无误后,报县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经复核无误后,由县财政局、县农办联合下文拨付,拨付资金可直接用于抵扣房款。

村、乡镇(街道)、相关部门要建立安置户专门档案。

六、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1.加强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农民集聚工作领导小组,并建立工作专班;农民集聚工作列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街道)年度综合工作目标考核。各有关乡镇要将农民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班子,组建工作机构,落实专人,制订农民集聚规划和具体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明确职责。各乡镇、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落实具体措施,本着“特事特办”原则,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相关的项目资金向安置小区倾斜,合力推进农民集聚工作。

县农办负责农民集聚政策制定、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县扶贫办负责争取省扶贫异地搬迁政策。

县发改局负责把农民集聚工作实施作为统筹发展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切实做好相关项目立项等工作。

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农民集聚专项资金的筹措、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县规划中心负责按照县域总体规划及村镇建设规划的要求,指导乡镇政府搞好安置小区选址、配合安置地乡镇做好规划设计、审批等工作。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安置地农转用与建房手续的审批等工作,指导推进老房屋拆除与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指导地质灾害威胁区域农户避让搬迁工作。

县民政局负责做好安置小区及其道路命名、门牌号编制、村名变更、新村组建等工作,统筹规划建设农民集聚农户的公墓。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道路建设,加大扶持力度,帮助安置小区做好道路建设,桥梁的设计、测量、技术指导等工作。

县教育局负责将农民集聚农户的子女纳入所在学区招生范围,农民集聚农户凭新安置地土地使用权证,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县农业局负责做好指导搬迁后的土地流转和生产资料分配等工作,指导农民集聚农户科学调整生产结构,发展特色种养业。

县林业部门负责做好安置地林地转用、农民集聚农户木材采伐指标审批等政策落实,帮助安置小区做好绿化工作。

县水利局负责协助做好安置小区的防洪抗旱、河道整治。

县通讯、广电、电力等部门负责帮助农民集聚农户安装广播、有线电视,做好通邮、通讯等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小区建设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积极配合做好杆线迁移等工作。

县农商银行负责对农民集聚农户建房给予信贷支持。

卫生、人力社保、计生、保险等部门,负责为农民集聚农户及时办理相关手续,做好劳动力技能培训和转移就业等工作。县纪检部门负责做好农民集聚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工作。

搬迁地、安置地乡镇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是农民集聚工程的实施主体。搬迁地乡镇负责农民集聚宣传发动、对象审核、组织搬迁、房屋拆除、土地综合整治等工作。安置地乡镇负责安置小区的规划、报批、建设、管理及户口迁移等相关工作。

七、其它事项

1.各有关部门涉及农民集聚小区及安置房建设的规费,应免尽免,能减则减。

2.县财政对公寓房、集聚点项目的前期费用、基础设施配套费用给予一定支持。公寓房、集聚点项目启动建设后,经县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允许借部分项目启动资金。农商行等金融部门要开展对农户购买公寓房按揭贷款的支持。

3.资金筹措。加大农民集聚资金筹措,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预算资金;向上级争取的异地搬迁专项扶持资金;农户自筹资金等。

4.资金使用与管理。县级农民集聚专项资金全额用于农民集聚项目建设(含安置小区基础设施配套工程建设)。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县财政局负责编制。

5.应严格贯彻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占用农民集聚安置用地(包括宅基地、道路、空地、绿地和其他公共用地)。

6.农民集聚农户新落实的宅基地,仅限于农民集聚农户使用,不得进行宅基地、房屋非法转让买卖。农民集聚农户将取得宅基地转让给其它农户的,转让方不再落实宅基地;严禁徇私舞弊、以权谋私、冒报虚报异地搬迁对象和人口,骗取宅基地和补助资金等。

7.被列为整体搬迁的行政村或自然村,今后不再安排宅基地建房,不再安排交通、电力、通讯、广电、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建设等项目。

8.农户集聚后安置地不提供任何生产资料,在原居住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原自留山和山林的承包经营权不变。整体搬迁的村应在原村民中成立相应的经济合作管理组织,制定管理章程,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9.本意见由县农办(扶贫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常委〔201322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常山县农民集聚工作领导小组

 

附件:

常山县农民集聚工作领导小组

  长:叶美峰

副组长:王郁松、戴根林

  员:姜雪峰(县委办)

          岗(县政府办)

          兵(县督考办)

        汪启红(县农办)

姜光明(县发改局)

李德生(县财政局)

邹伟良(县规划中心)

沈文兵(县国土资源局)

廖小兵(县民政局)

  伟(县交通运输局)

洪永海(县教育局)

徐士平(县农业局)

胡乾平(县林业部门)

  汉(县水利局)

郑建炳(新闻传媒集团)

陈韶昱(县供电公司)

胡锦华(县农商银行)

黄国华(县卫计局)

  军(人力社保局)

严良京(天马街道)

周丽兵(紫港街道)

  俊(金川街道)

潘广贵(辉埠镇)

樊金国(何家乡)

何小建(招贤镇)

谢志宏(青石镇)

金雪白(东案乡)

杨力军(大桥头乡)

陈贤民(芳村镇)

  斌(新昌乡)

  忻(白石镇)

胡志彬(球川镇)

王建坤(同弓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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