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浙粮发〔2018〕107号
各市、县(市、区)粮食局: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和《国家粮食局关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深入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粮食的意见》(国粮政〔2016〕46号)精神和要求,结合粮食行业实际,现将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市、县(市、区)粮食局于2018年12月15日前制定本部门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并予以公布。
二、在做出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前,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企业、利害关系人、专家等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
三、加强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实行决策责任制。
四、提请集体讨论决定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同时报送决策方案的草案及说明材料。
五、加强对粮食流通重大行政决策的档案管理,对决策形成的各类证明材料及时整理归档,实现全过程记录。